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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二审维持死刑:虽有自首情节但不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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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扣扣案二审当庭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有果

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义网汉中4月11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 记者倪建军)陕西省高级法院今天上午9时在汉中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中级法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今天上午9时许,陕西省高级法院就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陕西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诉二处处长谭鹏和检察员高琳等4人出庭履行职务。庭前,检察员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核实并补正了案件相关证据,提审了上诉人,出席了庭前会议;在庭审中,检察员又认真听取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和舆论关注的热点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出示并播放了案件相关文字、图片、语音等证据材料,还原了案件事实,回应了社会关切。检察员通过对上诉人犯罪行为及其主观心态的详细剖析,揭露了其案发后以“为母报仇”“96年案件”司法不公为说辞,意图博得媒体舆论关注、影响司法审判,从而实现减轻甚至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并就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事出有因、量刑过重以及精神病鉴定等辩护观点和意见发表了有力、有理、有节的检察意见。

二审出庭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不仅对一审审理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还重点针对“96年案件”不存在司法不公,张扣扣本人以“为母报仇”为借口实施泄私愤滥杀无辜之行为,以及张扣扣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需进行精神病鉴定等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详细阐述,不仅有力支持了一审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控,详尽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关切,而且通过释法说理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升法治信仰,维护司法公信力。

陕西省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张扣扣之母汪秀萍致其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汉中市原南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张扣扣之父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已履行)。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与其兄王校军等10余人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祭祖返回村委会门口村道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下,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当场将二人杀死。张扣扣随后闯入王自新家院子,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下,将其杀死。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将王校军家用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万余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且犯罪过程中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扣扣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对陕西省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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