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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发布首份政府“自我纠错”报告 官方回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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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通州发布首份政府“自我纠错”报告

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 刘丹)昨日上午,北京市级及各区首份全景式行政复议报告——《通州区行政复议报告(1999-2017)》发布,报告显示,近20年通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68件,纠正行政行为错误89件;被确立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来,通州行政复议案件逐年递增;2015-2017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超总量的一半。

此外,征地拆迁、拆违等领域矛盾多发,部分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该报告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布。

《通州区行政复议应诉十大典型案例》也同时发布,这是北京市首次公开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通州区行政复议报告显示: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至2017年底,北京市通州区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68件,除了以区政府为复议对象的190件,区政府法制办纠正了区政府部门和各街乡的行政行为错误89件,占审理案件(778件)的11.4%;还有88件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协调,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方式化解,约占总数的11.3%。

通州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琴琴表示,行政复议有效拉近了政府和群众距离,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报告提出,近几年,通州区启动了多个大规模征收、拆迁、腾退项目和一般制造业退出工作,关乎百姓切身利益。“有些案件涉及政策调整和历史遗留问题,涉诉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个别案件的裁决结果往往会影响区域内整体政策的调整和执行,进而影响副中心建设大局,这些都加大了复议案件的敏感度与处理难度”。

征地拆迁、拆除违建等矛盾集中

报告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矛盾起因主要包括:征地拆迁、拆除违法建设、房屋土地权属、商业虚假宣传及食品药品安全引发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以及因工伤认定、养老金标准、医疗保险核算、低保待遇等生活保障等因素。

通州区政府法制办介绍,近几年,该区征地拆迁、“大棚房”“阳光房”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查处类案件集中爆发。职业打假在工商、质检、食药领域突出,相关案件居高不下。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履职类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审理难度也不断增大。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也持续居于高位。

报告显示,各街道乡镇是通州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体,共达300件(在2017年以前,通州区有15个街乡镇)。

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局都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主体热门,历年来被申请量分别为78件、74件、74件、70件。此外,区交通支队、区城管执法局被申请量也不少,分别为32件、30件。

建立专业队伍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报告还提出建议,抓住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和机构改革契机,强化复议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以法制办自有人员为主体,专家、律师为补充的复议人员队伍,提高办案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发布会上,通州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刘贵明表示,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与副中心地位相适应的法治政府。

■ 对话

“倒逼行政机关规范公正执法”

新京报:为何要发布行政复议报告和案例?

朱战芳(通州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发布报告,是为了总结通州区行政复议工作,总结工作成效,通过复议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比纯理论说教要生动许多,效果也更好,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水平。

新京报:为什么近年来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

朱战芳:副中心大规模建设,执法量大幅增加,复议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涉及“疏整促”的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征收拆迁案件都大量增加。

新京报:纠错与化解,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保障申请人权益?

朱战芳:纠错是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以后我们将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的纠错力度,倒逼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把调解贯穿到行政复议的全过程,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撤诉,能增进互信,维护和谐,促进案件案结事了。

■ 案例

宋庄镇政府在强拆中程序违法

案件:胡某承租某村村东42亩地、村南约10亩地,其间胡某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但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宋庄镇人民政府在涉案房屋张贴公告,表明该房屋涉嫌违法建设,要求建筑所有权人自公告日期起15日内携带材料去镇政府拆违办公室接受调查。自7月6日至19日,宋庄镇人民政府接连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宋庄镇人民政府于7月29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胡某认为,其承租场地属于拆迁范围,宋庄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实际系拆迁行为。但是因其未签订拆迁协议,导致宋庄镇人民政府以拆违名义进行拆除,胡某起诉要求确认宋庄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宋庄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分析:本案中,宋庄镇人民政府对胡某所建建筑物的拆除是根据查处违法建设规定进行,并且前期履行了相关告知调查等义务,胡某亦收到了相关材料,但并未提起诉讼或复议。故从宋庄镇人民政府的履责情况来看,无法认定镇政府“名为拆违,实为拆迁”。

但宋庄镇人民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及拆除过程中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义务,并且也未给予胡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胡某前往宋庄镇人民政府的情况下,仍未对该建筑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故可以认定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中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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