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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官更大送她600万算行贿吗?这案件让法院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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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情妇官更大 送她600万算不算行贿?这起案件让法院“为难”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记者 庞岚)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王欣介绍贿赂二审刑事判决书”和“王霞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这两个判决书的主角是一对已经分手的情人,两人一个曾是某大银行高管,一个曾是某大银行董事,女方比男方“官大”。

从起诉到抗诉、从一审到二审,男方给女方的总计600多万元究竟算不算行贿,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某大银行董事与济南分行行长婚外情 相约各自离婚后再婚 

这起案件的男主角王欣被捕前,是某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王欣,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某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的“光环”虽然闪亮,但是女主角的光环更亮一筹——王霞,女,1970年6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宁武县,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此前,还曾是某大银行非执行董事。

官网资料显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控参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

判决书显示,2008年,王霞回山西老家,某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让当时还是行长助理的王欣“接待一下”,两人就此相识。此后,二人经常相约喝茶,逢年过节王欣还会去看望王霞的父母。

2009年清明节,二人见面,王霞哭诉她丈夫欺负她,她要离婚。2009年夏天,两人确定了情人关系。2009年冬天,王霞和丈夫吵架后到太原找王欣,说要嫁给他,两人约定各自离婚。此后,王欣还把其银行卡交给王霞,将工资、奖金等收入转入该银行卡中供王霞使用。

2009年12月,王霞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一直催促王欣离婚,但王欣以妻子精神状态不好、不能受强烈刺激为由,离婚一事一直没有谈拢。此后,王欣先是在太原起诉离婚,但其妻未出庭,就仍未离成;后来,王霞为王欣在北京找了律师再次起诉离婚,王欣妻子出庭后当庭晕倒,离婚又不了了之。

2012年下半年,王霞看因王欣一直没有离婚,认为受骗了,遂与王欣分手。

检方认为此案“多因一果” 男方给女方的600余万元是行贿

此案一审时,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欣为在其本人职务晋升、事件处理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总计向王霞行贿600余万元。相应的,王霞受贿600余万元。

检方提出,此案有着“多因一果”的关系:王欣与王霞虽存在情人关系,但王欣给予钱款的行为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王欣给予钱款与王霞的职务行为存在对应性。在案证据证明:王欣第一次给予王霞189.5万元是某大银行即将举行“公推”期间,王欣向王霞请托在领导面前推荐自己的同时,主动向王霞提出购房款可由其解决;王欣第二次给予王霞120万元是王欣刚刚到济南上任的期间,王欣主动给予王霞一笔钱作为其女儿出国留学费用;王欣第三、四次给予王霞共计70万元正值“齐鲁事件”处理期间;王欣第五次给予王霞230万元时“齐鲁事件”已经处理完毕,这是为了表示感谢,王欣又一次给予的钱款。

总之,检方认为王欣每一次实施给予财物的行为都对应着谋利事项。而且,王欣给予王霞的上述几笔钱款均系王欣向他人的借款。也就是说,王欣已将银行卡交由王霞使用之后,仍多次借款给王霞,这也凸显了他的行贿意图。

判决书中提到的“齐鲁事件”发生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某大银行济南分行下属支行在办理两笔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16.7亿元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2010年12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某大银行随即开展调查工作。时任某大银行济南分行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的王欣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判决书显示,王霞应王欣的请托,帮助王欣向“高层”说情,并将其参加相关会议得知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实时告知王欣。2012年1月,王欣因“齐鲁事件”得到的处罚是: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3万元。

一审认定行贿金额仅为189.5万元 行贿者免于刑事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王欣给予王霞的钱款是行贿款还是情人间赠予款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欣于2009年11月和12月给予王霞共计189.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因为有证据证明收了这笔钱后王霞为王欣在人事提拔任用过程请托,让王欣进入了后备干部名单,并升任某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在该起事实中,同时存在了请托、谋利行为和给予财物行为,且二者在时间上具有较强的对应性。

至于其他的几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王欣是因感情因素而给予王霞钱款,无法认定为行贿。

此外,2011年间,王欣为帮助朋友马某的亲属安排工作,介绍其向王霞行贿20万元。此后,行贿人入职与某大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为此,检方认为王欣构成介绍贿赂罪。而这20万元,也应纳入王霞的受贿总额中。

但一审法院认为王霞并不具有安排请托人的亲属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职权,所以这20万元王欣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王霞也不构成受贿罪。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欣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王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轻 提出抗诉

此案一审判决后,王欣和王霞均未提出上诉,但是检方提出抗诉。抗诉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首先,检方认为原判仅认定189.5万元为贿赂款有误。本案中,王霞与王欣的确曾存在情人关系,但王欣始终未离婚,二人财产也未混同,情人关系的存在并不排斥权钱交易的存在。

此外,王霞作为某大银行控股股东汇金公司派出董事,代表汇金公司参加董事会发表意见、行使权利,而某会计师事务所系某大银行2005年至2014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正是由于王霞所具有的职权,她介绍他人入职该事务所才能获得成功,而在此过程中,王霞收受感谢费20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畸轻,王霞受贿6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一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意见为:原审被告人王欣虽然与王霞具有一定的情感关系,但王欣在二人相处期间多次向他人借款后给予王霞大额财物,并请托王霞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领导责任提供帮助,王欣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未能准确评价王欣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同时,王霞经王欣介绍,利用其对某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及是否续聘上的一定决策权,帮助马某亲属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并收取20万元财物,王欣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二审认定男方不构成行贿罪 只构成介绍贿赂罪

本月初,此案二审终结。

法院二审认为:从本案客观事实来看,在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长达三年时间内,王欣与王霞二人从恋爱交往、约定各自离婚、购置“婚房”后同居、为子女出国筹备留学费用、直至最后分手,除已经指控的涉案大额资金外,王欣交予王霞使用的两张银行卡中,王欣共转入98.86万元,对此检察机关并未指控。倘若认为情人关系不排斥权钱交易的存在,则应将该部分金额一并计入受贿金额,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该部分金额虽系情人间的赠予,但不属于权钱交易;倘若要针对每一笔钱款均审查是否存在对应的谋利事项并据此来认定受贿金额,又会因审查人的主观判断差异导致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这恰恰说明,王霞受财行为与王欣请托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并不明确,不能排除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倘若最终王霞与王欣结为夫妻,双方间的财物往来就会成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就更不存在权钱交易。

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二人具有重组家庭的计划和感情基础。在此情形下,情人一方为另一方在事业提拔和责任追究方面建言献策、通风报信、出面斡旋有关领导,虽有违纪之嫌,但确属人之常情。王霞与王欣主观上并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因此不属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收买。综上,王霞收受王欣给予609.5万元钱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

不过,在王霞经王欣介绍,收受感谢费20万元帮他人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一事上,二审法院支持了抗诉意见。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王欣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而被认定为受贿20万元的王霞,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裁判书显示,在一审期间,被告人王霞的家属代为退缴案款209.5万元。法院判决,在案扣押的209.5万元当中,2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万元作为罚金,剩余钱款发还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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