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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被反杀男子曾多次入狱 刑期总计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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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最新正面视频曝光!昆山宝马男砍人刀落反被杀

原标题:昆山砍人被“反杀”男子:曾多次入狱 刑期总计近10年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 实习生王露晓)江苏昆山男子持刀欲砍人,却被“反杀”一事仍在发酵。新京报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被砍致死男子刘海龙,此前曾有多次案底。

新京报此前报道,8月28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现场视频显示,事件源起一起行车冲突,一辆宝马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纠纷,宝马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在对骑电动车的男子进行推搡后,回身至车内,取出一把刀。另一角度的监控视频显示,“宝马男”多次用刀背拍打骑电动车男子。两人在纠缠中,“宝马男”手中刀具掉落,被身穿白色衬衫的骑电动车男子捡到,并使用砍刀“反杀”。

昆山警方事后通报称,“宝马男”与骑电动车男子因行车发生口角,后者捡起前者掉落的刀具,将其砍伤致死。

新京报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

相关报道

宝马司机持刀砍人不成反被杀 曾获见义勇为证书(来源:南方都市报)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

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事也引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自行车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有争议之处在于,宝马车主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的主观意图。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无限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

因行车问题引发追砍致死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刘某某从黑色轿车内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被对方夺刀追砍倒地,并最终死亡。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死者今年3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在争议,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

“3月的表彰肯定是根据当时申报材料,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才颁布的,是实事求是的。”该工作人员透露,已有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进行核查。

法律焦点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宝马司机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自行车车主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自行车车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自行车车主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宝马司机后,自行车车主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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