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11岁还是13岁? 检察官从出生证明中查清事实!
正义网
原标题:被害人是11岁还是13岁? 检察官从出生证明中查清事实!
正义网阜新7月17日电(记者 赵铁龙 刘键 通讯员 吴有双 赵婉阳)1996年出生的陈延飞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张娟,二人互有好感。案发当天,张娟在聊天过程中告诉陈延飞其家长不在家中,陈延飞驾车来到张娟家门前,将张娟叫到车上聊天,随后在车后座上与张娟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回家的张娟父母发现,张娟父母控制住陈延飞后报警,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2017年2月24日,辽宁省阜蒙县检察院未检办案组收到阜蒙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陈延飞涉嫌强奸一案,案情是犯罪嫌疑人陈延飞与未满十二周岁的张娟发生了性关系,陈延飞涉嫌强奸。看似没有任何悬念的案件却在办案人审查过程中发生了戏剧性的反转。
办案人在全面审阅案件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小细节”,由被害人张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及出生证明上均显示张娟于2005年出生,案发时为11周岁,而张娟当时正在某中学就读初中二年级,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推算其三周岁就上了小学,显然不符合常理。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如果被害人未满12周岁,那么直接可以认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陈延飞是奸淫幼女,而如果被害人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陈延飞对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事实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
可见案中被害人是否年满十二周岁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虽然有户籍信息和出生证明两项关键性证据,办案人案中对被害人年龄充满疑虑,经研究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首先,办案人就被害人的生日问题对被害人张娟及其父母进行了询问,被害人及其父母口径统一,一口咬定张娟就是2005年出生的,只不过是上学早还曾跳过级,所以比同年级孩子小。接着,办案人又联系了给被害人出具出生证明的妇幼保健院,在那里查到了被害人的原始出生证明的存根,与派出所提供的出生证明不一致的地方是该出生证明系手写,显示被害人张娟出生年份为2003年,由于时间过久,妇幼保健院也无法解释为何两份证明截然不同。
两份出生证明的来历明确但互相矛盾且无法排除,此时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僵局,但办案人并不轻言放弃调查,细心的办案人发现被害人的出生证明上模糊的盖着两个章,一个是当地防保站,另一个是某县级医院,于是办案组顺藤摸瓜,立即与侦查机关联合到张娟出生地展开调查。该县级医院近十几年的资料堆积成山且杂乱无章,时间紧任务重,经过办案人仔细查找,终于在资料里查到了线索,该医院2003年新生儿出生记录资料部分丢失,未查到被害人的出生信息,但是该医院2005年新生儿出生记录资料却保存完整,没有查到被害人的出生信息,因此可以断定,被害人一定不是2005年出生。办案人再次询问被害人的父母,经办案人出示证据和耐心开导教育,被害人的父母终于承认被害人系2003年出生,原来被害人母亲在生下被害人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没办法领取结婚证,而当时没有结婚证就无法给孩子上户口,被害人父母在2004年登记结婚之后,才给张娟在2005年上的户口,这就造成了被害人实际出生时间与户籍证明上所标注的出生时间不相符的情况。
结合被害人监护人证言及医学原始出生证明,办案人认定被害人张娟系2003年8月5日出生,案发时年龄为13周岁系未满14周岁幼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证实被害人张娟曾告诉过犯罪嫌疑人陈延飞自己已年满十五岁,正在上初中二年级,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陈延飞对于被害人张娟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不存在明知的故意,所以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陈延飞有奸淫幼女。现有证据和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陈延飞与被害人张娟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威胁、暴力等强制手段,因此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陈延飞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陈延飞没有涉嫌强奸幼女,该院依法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中未检办案人以一纸出生证明为切入点,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在短短七天的审查批捕阶段严把案件定性这一关键环节,最终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还当事人以公平公正的结果,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本案陈延飞与张娟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