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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非军管团体不得冠名“解放军”等涉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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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政部:非军管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冠名“解放军”等涉军名称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记者今日(7月16日)从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近日民政部公开了对非军管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文件,其中明确,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确因需要冠以涉军名称须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同意

民政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近年来存在的擅自冠以涉军名称、随意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吸收未按规定批准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等问题,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通知要求,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不过,通知也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其冠名事项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全国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同意。

全国性社团开展涉军业务需要报军委备案

对于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通知明确,主要包含2种情况。一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有关部门担负的职能交叉重叠;二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情况需开展与军队有关的业务活动。

通知要求,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

地方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

备案后,社会团体可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可以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情况报军队相应业务部门。

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管社团法定代表人

通知同时对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军队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报批由拟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军队人员的管理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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