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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奔驰车并未失控:若被采信车主担责吗?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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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三方检测“失控奔驰”事发时未失控,若被采信车主要担责吗?

“定速巡航失灵,奔驰在高速120码狂奔一小时”事件有了最新进展,5月26日,涉事奔驰车主薛先生向媒体公开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结果,车辆在事发路段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失控情况。

如果确非车辆自身出现了故障,完全是由驾驶员本人导致这一事件的发生,奔驰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若鉴定结论能作为最后的定责依据,奔驰车主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全文3775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专家解读“失控奔驰”鉴定:若被采信车主或面多重指控

▲视频丨专家解读“失控奔驰”鉴定:若被采信车主或面多重指控。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车主称高速上开启定速巡航后失控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此前报道,车主薛先生称,3月14日晚,他驾驶奔驰C200L轿车,在河南通往陕西的连霍高速上开启定速巡航后“失控”,轿车无法减速和停车,只能以120公里的时速行驶。河南、陕西高速交警紧急施救,车辆“失控”近1小时、行驶约100公里后才安全停下。

薛先生说,事发期间,他一直在和奔驰公司方面沟通,对方提示他断电、熄火、使用电子手刹等方式对车辆制动,但并未起到任何作用,其间他曾用解开安全带和打开车门的方式使车辆的速度慢了下来,最终通过奔驰的服务后台才让车停在了路边。

4月27日,经过薛先生及奔驰方面共同协商,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辆奔驰车进行了检测。

“时速超2公里打开车门无法减速”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车辆制动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巡航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综合认定2018年3月14日车辆在连霍高速相关路段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失控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18年3月14日在连霍高速相关路段行驶过程中,排除脚垫卡滞导致失控的可能性,排除定速巡航功能开启状态下ABS或ESP起作用的可能性,确定驾驶员至少未采取通过将电子挡杆拨入N挡(空挡)的方式进行强制关闭定速巡航功能操作,结合车辆制动系统、巡航系统均工作正常,无故障的客观事实,综合认定车辆不存在失控情况。

同时,意见书认定,车辆行驶速度高于2km/h时,无论驾驶员是否系安全带,打开驾驶员侧车门,车辆均无法减速停车。

“失控奔驰车”检测结果为不存在失控 2分钟回顾事件全程

▲视频丨“失控奔驰车”检测结果为不存在失控  2分钟回顾事件全程。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各方回应   

车主:当时车辆确实失控

薛先生表示,他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但是3月14日晚上他确实经历了车辆“失控”的状况。

意见书显示,被鉴定车辆在出厂后的使用过程中仅出现过一次“定速巡航控制关闭”,出现上述记录的车辆总行驶里程为3008km,而鉴定开始时,车辆总行驶里程为3551km。也就是说,出现“定速巡航控制关闭”记录数据时,该“失控”车辆已结束相关路段行驶。

薛先生说,过收费站之后一直到成都,并没有再使用过车辆的定速巡航功能。至于在那个时间段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数据,他表示难以理解。

交警:鉴定未经公安机关委托

5月27日下午,河南省三门峡市高速交警支队综合科相关负责人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交管部门还没有从官方途径收到鉴定结果。此外,奔驰车主进行鉴定并没有经过交管部门,并不是交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

如果并非车本身出现故障,车主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该负责人称,首先需要看到检测报告的实物,否则仅凭网络上的信息无法对事件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后续的具体处理意见,该负责人表示,一切都有待详细调查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奔驰公司:尊重和认同鉴定意见

5月27日上午,北京奔驰发布了《关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薛先生使用车辆检测报告的声明》,声明表示,北京奔驰已经收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该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表示充分尊重和认同。

律师说法   

若鉴定结果被采信 车主或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确非车辆自身出现了故障,完全是由驾驶员本人导致这一事件的发生,奔驰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若鉴定结论能作为最后的定责依据,奔驰车主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胡钢律师表示,奔驰车主因在高速上的超速行为,首先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最高可处两千元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奔驰车主还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和谎报警情。“河南和陕西交警为保证该车及道路的通行安全,紧急清理多条车道、多个收费站为奔驰车开路。若车主虚构事实,已经导致了交通秩序的混乱,那他还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十日拘留和五百元罚款。”

对于该司法鉴定并非由事发地警方委托,能否作为公安部门的办案依据?胡钢律师表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也应进行质证,无异议后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此外,胡钢律师认为,涉事奔驰车主还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高速公路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以及相关未能正常使用高速公路的驾驶员等,也可以追究涉事奔驰车主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失控奔驰”事件时间表

2018年3月14日晚

车主薛先生称自己驾驶奔驰C200L车,在高速上开启定速巡航后失控,无法减速和停车,只能以120公里的时速“飞驰”。其间河南、陕西高速交警紧急施救,车辆“失控”近一小时、行驶约100公里后安全停下。

3月17日

薛先生与奔驰总部高级技工及领导见面,高级技工对车辆进行了初步查看,双方沟通检测方案。

3月22日

涉事奔驰车辆被封存。

4月9日

奔驰方面就“奔驰车辆高速失控”一事发布说明,称目前已有的相关车辆信息,包括远程获取的信息,显示相关系统在事发当晚运行正常,包括定速巡航及制动系统等。

4月12日

薛先生发布律师声明,称自己驾驶的奔驰车巡航模式切换人工驾驶模式失控确系存在,并采取报警和联系售后等多种措施,仍未改变失控状态。但车辆失控的具体原因,车主本人至今无法确认。

4月27日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郑州对“失控奔驰车”进行检测。鉴定事项包括制动系统、巡航系统是否存在故障以及事发当天在连霍高速相关路段行驶过程中车辆是否存在失控情况。

5月27日

检测结果公布,鉴定意见书认定,车辆制动系统、巡航系统正常,无故障。3月14日车辆在连霍高速相关路段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失控情况。薛先生表示尊重司法鉴定结果,但仍坚称3月14日晚经历了车辆失控的状况。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刘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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