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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于2018年1月召开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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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确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议案。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即自治区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污口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税项目数。具体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召开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拟于2018年1月在乌鲁木齐召开。会议建议议程是:

一、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2017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8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2017年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自治区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8年自治区本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选举事项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50名。

二、 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不少于2名。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名。

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7名,由自治区县级直辖市和有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五、 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分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市)选举。

六、 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维吾尔族占42.73%;汉族占35.82%;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满族、达斡尔族、东乡族等少数民族代表占21.45%。

七、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38.73%;妇女代表占25.45%;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八、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10日前选出。

关于设立兵团工作委员会、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深化改革的意见,推进兵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兵团建设,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 兵团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兵团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兵团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要求,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11至15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工作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兵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研究涉及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需求,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二)根据自治区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提出兵团方面的立法项目;

(三)组织国家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兵团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

(四)检查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兵团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五)调查了解兵团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部分变更等情况,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初审工作;

(六)听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七)对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对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研,征求在兵团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及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九)组织在兵团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

(十)联系在兵团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十一)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接待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二)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做好兵团范围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三)联系、指导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依法开展工作,调查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加强人大工作和自身建设提出意见建议;配合做好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四)做好自治区人代会期间兵团代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 制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促进兵团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于接受牙生·司地克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牙生·司地克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