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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同意直播平台直播课堂画面?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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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款名为“水滴直播”的网络平台中出现全国多地学校的课堂直播画面,引起舆论热议。澎湃新闻采访发现,参与视频直播的学校涉及多个省份,从幼儿园至高中毕业班均在其中,直播场景多为教室,也有学生宿舍。家长对此态度不一。有学生则坚决反对,“就算是为了监督学生,结果向公众直播,也太不顾忌学生隐私了。”(据4月25日澎湃新闻)

   很多新闻就是这样,你知道它有问题,但又不好说问题在哪里。比如这个课堂直播的新闻,反对者当然会有很多的理由。比如有专家就认为,教室应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老师、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将老师、学生置于监控之下,涉嫌侵犯隐私。很多学生在“监控”下可能会进行“自我表演”,长久以往容易导致心理问题。还有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这涉嫌对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人身安全的侵犯。”但是支持者也会找到很多理由,比如有家长跟媒体说,“家长支持直播,因为可以看到孩子成长的点点滴滴。”,另外不少家长希望通过直播防止老师欺负自己孩子。

然后网友就只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选择支持还是反对。但这会让整件事看上去不那么清楚明白,我们到底有没有权利把学生上课甚至是在寝室休息的镜头直播出去呢?如果有,这又是一个什么权利呢?隐私权吗?那隐私权又该如何界定呢?

这让我想起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件。说是一个剧场正在上演戏剧,突然观众席上有人大喊着火了,然后就引发了混乱,戏自然是演不成了,而到最后发现是虚惊一场。该如何划定责任呢?这就让法官犯难了。归咎于喊着火的那个观众,但他的确是出于好心,而不是故意使坏。而且他也有说话的权利啊。最后法官还是把责任归给了这个观众,理由却有点模糊,说这种危险的言论不受法律保护。

再后来,有经济学家分析这个案例,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经济学家引入了一个概念———财产权,并以此作为界定权利的标准。那么我们再来看这件事。剧院的财产权是属于剧院老板的,观众买票来看戏,每张票都是一个小合同,观众从老板手里购买了在剧院看戏的权利。但是请注意,这张票里可不包括在剧院喊着火了的权利。老板并没有把这个权利让渡出去,所以老板就保留了事后追究的权利。

回到这个众说纷纭的课堂直播新闻,我们拿财产权试着界定一下。教学楼、教室、寝室、操场当然都是学校的财产,不过当学生缴纳了学费之后,就相当于租赁或购买了这些设施和老师的服务。在这个合同里,学生让渡给学校部分管理权,便于学校管理学生的纪律。但我想这里面绝对不包括安装摄像头直播课堂画面的权利。这道理我想不难理解,当我们去宾馆住宿或者去澡堂子洗澡,我们会允许宾馆和浴池安装摄像头吗?

可能有人会说,家长同意了呀,按财产权的划分办法,家长是支付学费的人,家长有权利决定是否安装摄像头。那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导,家长是否也有权利不经允许进入孩子的房间、翻阅孩子的手机呢?孩子的房价、学费、手机,这些事物尽管都是家长支付的费用,但我认为应该把这看做是一种赠与,所以真正的财产所有者应该是学生本身。所以我想在这件事情上,真正具有决定权的,不是学校、也不是家长,更不是直播平台,而是学生。

所以在我看来,如果未经学生本人以及老师的同意,在学校教师或寝室安装摄像头直播课堂画面,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而将这些视频在直播平台上公之于众来牟利,更是彻头彻尾的侵权行为了。

我们正在经历一个巨大的信息革命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快,应用之广,已经到了我们的法律和观念苦苦追赶也追不上的地步。所以我们需要找到某种根本性的标准和原则来判断是非,以不变应万变。 我想财产权就是这样的标准和原则,它帮我们清晰地划定了一个人权利的边界。古时候孟子评价杨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 孟子看不上杨朱,但我却觉得杨朱有这个权利,不管拔毛这件小事能为天下带来多少好处,如果我不愿意,那就是不行。同样的道理,不管课堂直播有多少好处,如果学生不愿意,学校和直播平台,甚至是家长都没有权利这样做。

本报评论员 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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