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签发首个"律师调查令"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杜孟繁 记者 刘春华)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本院指定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某某、黄某某,代我院调查下列事项:……”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一件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签发了首份律师调查令。
据了解,在当事人时某某申请执行西藏君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君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马某、叶某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千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成都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便于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的财产线索,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时某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葛某向本院执行局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执行法官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符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签发了律师调查令。
律师可持调查令收集证据、财产线索
今年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8条,规定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禁止性规定、申领程序、相关罚则等。依据《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审判中,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处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对于查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或者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宜持令调查的不能申领调查令,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律师调查令由2名执业律师持令向协助调查人收集证据、财产线索,协助调查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应材料。此外,对于持令人滥用调查权,协助调查人不依法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律师调查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部分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材料由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或个人掌握,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难以收集这些证据。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较为熟悉,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较为了解,为实现自己权利也更有动力调查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其次,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要求,有利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最后,在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重要意义。此外,由当事人申请签发调查令并由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保持中立,符合司法独立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