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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居委会主任侵占公款170万 纪委收缴939万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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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法所得170万却被扣1007万,男子找纪委讨要“多扣”财产…

因为“居企混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又是商人又是居委会主任的沈友金因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共计170万余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追缴他全部的违法所得。在判决后,当地纪委收缴沈友金1007万余元财产,是否合理?

商人接管负资产企业实行“居企合一”

今年61岁的沈友金原算是一个“政商”结合体:一方面他曾任担任江苏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东大居委会的党支部书记以及幸福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同时他还是私营企业宿迁市制绳厂的负责人。

作为集体企业的宿州市宿迁市制绳厂设立于1992年,一开始属于宿城东大小学的校办企业,在2003年经历改制。根据宿州市宿城区幸福街道产权制度改革指挥部的改制文件显示:制绳厂由沈友金“零”资产买断,成为了其私营企业,但沈友金接受该厂的前提是,要承担此前的债务,并承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后的工资,根据资料显示,改制前,该厂剥离部分资产后的实际净资产为负69万元。

据代理律师介绍,在当时集体企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沈友金这类双重身份属于“居企合一”的一个典型。所谓居企合一,是企业主担负着私营企业经济发展和居委会开展工作的双重任务,负责人兼具经营管理与行政管理双重身份。

身兼居委会支部书记和制绳厂负责人的沈友金,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实行“居企混同”,即将二者在经济上一体运行:企业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交叉使用,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与居委会租用办公用房也在同一院落,企业与居委会之间的财务和账目也难分清……这些为其后来被判刑入狱埋下了隐患。

擅用居委会拆迁款被控两宗罪

2010年,沈友金被刑事拘留,检方所指控沈友金的犯罪事实主要就集中在2003年他接手制绳厂以后。

法院最终认定沈友金两项罪名,一是职务侵占,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是2003年下半年,沈友金时任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东大居委会一直租用房管处房屋办公,在东大街拆迁过程中,东大居委会获得拆迁补偿款204621.31元。

经沈友金安排,2003年12月9日,宿城区拆迁办将该款转到宿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大工程处账户,2003年12月12日款项从该账户转到沈友金个人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账户。

沈友金被法院认定的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2005年8月,沈友金担任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因东大居委会一直租房办公,沈友金于是寻求其他途径自行建造办公楼。

2005年,因该市统一规划,东大居委会筹建办公房的事宜中断,该居委会于2005年8月获得拆迁补偿费用2442699元。经沈友金安排,该款先是被转入幸福街道办会计核算中心,后又转至宿迁市制绳厂临时账户,最后又转至沈友金个人银行存折。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沈友金安排分别取出账户中50万和100万借给他人使用。

▲沈友金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沈友金一审二审的判决书  

终审获刑12年,并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2年,沈友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对沈友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沈友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沈友金在基层组织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过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在受国家委派从事基层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法所得107余万,被纪委收缴1007余万

宣判后,沈友金开始服刑。2013年,宿城区纪委发文件公布开除沈友金党籍。同年,纪委对沈友金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开具了发票,三张带有纪委印章的扣款发票显示,共扣缴沈友金财产1007余万元。

沈友金及其家人对此很难接受,其妻子郭女士说:“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沈友金职务侵占20多万,挪用公款150万,违法所得共计170.4万余元,按照法院的判决,这一下多扣缴了800余万的财产。”

2013年上半年,沈友金要求区纪委将法院判决以外的资金予以退还。2013年11月,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2014年1月,纪委发通知表示,通过审计,实际应该收缴沈友金的资金939万余元,所以应该退还其多收缴的资金为68万余元。

对此审计结果,沈友金的律师向纪委发出了“退款申请”表示,首先,纪委收缴沈友金财产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沈友金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并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查扣款项也应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应由纪委继续控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纪检委应当同时将财产作相应移送,案外合法财产则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其次,按照法院判决和纪委实际的收缴以及退还的款项,纪委目前还应将769万余元作为合法财产返还给沈友金。在未经司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纪委单方面委托社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同时,作为查扣财产所依据的唯一凭证,纪委应对每笔扣押财产的款项做出合理解释。

区纪委回复:正在对案件进行复查

对于区纪委的审查报告,沈友金的妻子郭女士提出申请复查。郭女士提出,沈友金在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宿城区法院案件审理审判时期,已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就案件及集体、个体企业及个人财产问题进行账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沈友金本人按法院判决,现已在监狱服刑改造,所判决“违法财产”也已收缴充公,区纪委必须将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以外的沈友金合法财产全额退还。

2月25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了宿城区纪委常委牛绍静,其表示,沈友金家人确实已经对此事提出复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纪委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办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暂时还没有相关的结果。

除了提出对返还财产的复查申请,郭女士还在2016年12月底向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撤销法院判决,对沈友金涉嫌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专家观点:收缴款应遵循法院判决金额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司法机关,也应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鉴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追缴的范围是沈友金的违法所得,而该案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70余万元,因此,超出此数额的扣押款项应该返还给沈友金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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