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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评丨发100元红包拉票,也是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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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查处了一起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一村官候选人在微信群里100元发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目前该自荐人资格已被取消。

100元发60个红包,平均每个人不到1.7元,这要在平常,真不算什么事,顶多是一种感情沟通或是好玩,不会有任何问题。

但在村组织换届选举之际,戴某为村委会主任自荐人,在群里发放红包,为自己竞选拉票,违反了换届纪律,天台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可谓咎由自取。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至于构成贿选的具体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曾经在2005年印发了《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提出贿选的方式,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该《意见》还指出,对非党员村委干部贿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罚;对村委党员干部贿选,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给予处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天台县这起“红包贿选”处理结果看,还算是“情节较重的”。

戴某的贿选资金虽然很少,却无改其性质之恶劣。这也突破了民主的底线,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将村委会的正常选举变成另一种“金钱游戏”。

因此,对这种貌似涉案金额极小的贿选案,不能纵容放过。

戴某的贿选资金虽少,因在微信群里拉票,具一定的隐蔽性。且在是否是贿选的界定上,也可能有模糊之处,易于得手。

这个案例也让我们看到,随着社交媒体对社会的渗透,一些贿选方式也在演变,甚至更难发现与察觉。这个100元红包贿选案虽然案值不大,却也应该足够警惕,防止贿选搭上新技术的便车也是新的课题。

文/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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