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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9年未收到判决书被认定撒谎 遭法院训诫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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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九年未收到判决书”当事人被认定“撒谎”遭法院训诫

中青在线海口12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 实习生 刘焱)12月9日下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原告吉春9年未收到法院判决书”(报道详见《中国青年报》2016年10月27日《一份判决书为何迟到九年》——记者注)做出回应,认为吉春未收到判决书毫无根据,并对其反复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和批评。

会上,乐东县人民法院向媒体记者出示了案件的卷宗,在送达回证和宣判笔录上都有吉春本人的签名和手印。

乐东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葛子龙回应称,送达回证是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吉春否认收到判决书,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016年8月30日,吉春向法院工作人员索要判决书复印件,乐东法院工作人员从档案室复印了一份案件判决书交给吉春,并非法院2016年8月30日才送达。吉春2007年11月22日9时在送达回证上上面签名按手印,即表示判决书已经送达。

葛子龙说,案件宣判过程和判决书的送达过程均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吉春一案在开庭审理完毕后,法院原定于2007年11月20日宣判,并提前通知原告吉春去法院接受判决,当天,吉春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去法院。11月22日,吉春才去法院,案件书记员陈求嗣向吉春进行了宣判和送达,并询问其意见,将其意见如实记录在宣判笔录中,吉春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针对吉春的赔偿问题,葛子龙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吉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吉春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据及诊断证明。因此,对于原告吉春的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遂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吉春的诉讼请求。另吉春在宣判笔录上明确表示,“我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如以后有证据再另行起诉”。

葛子龙称,近期,乐东法院曾多次联系吉春进行协调,但吉春对其签名和指纹的真实性阐述前后不一,是否申请鉴定态度反复。由于吉春不愿申请鉴定,12月3日上午,乐东法院陈忠庭长与3名法警到吉春住处,对其进行了训诫和严肃批评。同时,乐东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忠对吉春再次进行了法律释明,“如果你现在有新证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你认为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上有问题,可以向法律监督机关反映。”

乐东县人民法院介绍,吉春听后表示将搜集证据,另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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