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探望权” 法律权威得彰显
新华日报
原标题:强制执行“探望权” 法律权威得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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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随后得知原因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她的一切高消费均被限制,包括乘坐高铁。
而她认为,“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但负责该案的法官却解释,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老赖”一般为欠钱不还的人,但在法律上,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5月12日 澎湃新闻网)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势在必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当前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有观点认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会给父母双方造成影响,甚至一方可能造成被法律制裁的后果。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能权利方会实现其探望权。但是,对未成年的子女来讲,恐怕执行的暴力留给他的只能是可怕的回忆,通过强力实现的权利,可能不会使小孩子产生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的欢乐。法律过分深入到婚姻家庭中去,必然会削弱家庭的自我调节功能。公权力渗入家庭领域实际是权力观念的膨胀。司法实践部门在探望权立法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将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用法律来解决会适得其反。
但是,法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总是要执行的。我们认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也是体现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就探望权的履行产生争议,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够执行会直接威胁到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势在必行。
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望女儿,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如果我们的法律能作出如此严肃的规定,如果我们的法院能如此认真地执行法律,探望权的执行也就不会再难。
当然,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的,要弄清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看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中国法院网 章海涛 赵容容
“精神老赖”入黑名单意义大
作为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蔚女士有条件履行其中的义务却不履行,尽管与经济无关,却是以个人恩怨为由,情绪化地回避判决内容,看起来为难的是孩子的父亲,实际上是对法院依法执行的藐视。将这样的行为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包括“限高”在内的所有强制性措施,不应当存在异议,而且还凸现和丰富了现代诚信内涵,意义大于争议。
蔚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明确了男方对孩子有相应的探望权。蔚女士不论是否认可探望权,只要该法律文书生效,就无法拒绝和回避。即使节外生枝,也是一码归一码,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自己的主张。根据蔚女士的表述,蔚女士坚持自己没有不履行协议约定,而是男方无中生有,并在男方申请探视权执行后,也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相关费用。
显然,这里有法院将蔚女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基于事实,有没有与蔚女士核实等细节因素。某种程度上看,其中的蹊跷与蔚女士的困惑不解,有着不确定的相通性。也就是说,法院将蔚女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应当深入了解双方的诉求及其权利执行情况,并将相关规定告知蔚女士。
但丢掉这些存在争议的细节不论,对“精神老赖”限高的现实意义不容低估。蔚女士认为“精神老赖”延伸到了经济层面是“于法无据”,从另一面揭示了精神领域案件的执行障碍。事实上,对“精神老赖”仅局限于说服、教育,会加大类似问题执行难,与其它措施联手,既不越位,效果或更明显。
在涉及子女教育权、抚养权、父母老人常回家看看赡养权纠纷等案件中,将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有助于遏制失信行为蔓延,对丰富现代诚信内涵和弘扬社会诚信、法制诚信,意义深远。
卞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