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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环水局监察队长与下属合谋串通为掺股公司谋利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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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记者沈婷婷,通讯员吕静报道:官不大,权力却不小。去年上半年,深圳市检察机关查处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受贿案9件9人,其中宝安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7人、南山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2人。8月26日记者从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获悉,一名在宝安区环水局任监察大队大队长的彭某粤和大队上的李某,合谋串通,涉嫌滥用职权罪,使二人参股经营的公司获取环保资质,但公司运营期间,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多方投诉以及有关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案已于25日开庭审理,彭某粤在2010年至2013年担任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和环保审批科科长期间,曾收受他人多笔贿赂。两名被告对于质控全部认罪。

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谋取私利?企业不环保造成恶劣影响

作为一名硕士研究生,彭某粤在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监察大队任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于2010年伙同属下李某(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监察大队队员),为谋取个人私利,合谋串通,滥用职权,使二人参股经营的深圳市某明科技有限公司获取环保资质,通过冒用已实际停产的明益电镀厂的名义提出复产、更名申请。还伪造明益电镀厂企业地址与某明科技公司地址一致证明文件。另外,违规借调环保局档案室内的明益电镀厂存档资料,并私下篡改环保水务局企业存档中的厂房位置、生产工艺等信息。

在办理企业《守法证明》审批环节过程中,李某根据彭某粤的授意在监察大队的沙井片区找临时工岑某兆作为经办人在未经现场实地核查的情况下签名,李某填写虚假核查意见,彭某粤在明知上述流程违规,且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仍签字审批通过。致使某明公司最终取得相关环保资质,使二人参股经营的某明公司通过环保审批,取得排污许可证,继而投入运营。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在某明公司运营期间,企业存在长期偷排废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多方投诉以及有关媒体报导,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省环保厅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查处,对某明公司处以罚款,责令整改和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好处2.4万元

此外,被告人彭某粤在2010年至2013年担任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和环保审批科科长期间,曾收受他人多笔贿赂,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

宝安区一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电镀行业)的庄某楚,于2012年春节期间对彭某粤行贿人民币6000元,希望彭某粤对其公司经营给予关照。宝安区一塑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五金塑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林某松(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因为公司主要从事电镀行业,涉及到排污的问题,2013年春节期间,林某松在去到彭某粤的办公室,对彭某粤行贿人民币8000元,希望彭某粤给予关照。

宝安区一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辉在2012年年底时,从新某公司原老板卢某才手中接手过来,并且更名为某捷公司,为了尽快通过环保局对于某捷企业的环保资质的更名手续,其找到了时任宝安区环保局审批科科长彭某粤,请彭某粤帮忙加快手续办理的进度,当时彭某粤答应帮忙,后来某捷公司的环保资质变更顺利的办下来。到了2012年年底,临近春节时,许某晖为了感谢彭某粤的帮忙,并且想继续和彭某粤搞好关系,其到彭某粤的办公室,对彭某粤行贿人民币10000元。?

援疆期间飞回深圳找到纪委主动交代问题

对于起诉书指控彭某粤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彭某粤表示没有异议,并认罪。彭某粤说自己收取请托人24000元的时候,表示过拒绝,“因为在办公室,来的时候人来人往。”但彭表示,自己在去年大约4月份左右存到宝安区纪委的廉政帐户20000元,“当时委托我妻子去银行办理的。”

彭某粤补充表示,案发前1年4月份,他已经将赃款退还宝安区廉政帐户,关于此次案发之前在2015年4月份,自己从新疆坐飞机到宝安纪委,主动交代问题。“2014-2015年期间,我从事援疆工作,我有个认罪的表态,希望从轻处罚。”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相关的回答有些出入,但是彭说,供述和笔录上的供述不一致是因为过了五年多,不可能很多细节记得很清楚。对于公司的情况,彭某粤参与股份的比例是占30%,李某是占20%。

只是觉得要和领导搞好关系

对于指控,李某也表示没有异议,并供认不讳。李某说其2010年在监控中心管电脑,称自己当时冒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开办企业这种方式赚钱,后来才知道是犯法的,“冒充的是沙井名义五金电子厂。”当时他又是怎么找到这家企业的呢?李某说,当时是彭告诉他附近有一家这样的企业,“厂房是当时通过曾志权找到这家厂房的。找到厂房之后,才确定用哪个企业的名称办这个手续。”

李某说,当时主要想跟领导搞好个人关系,当时不知道自己能参多少股份。?李某还说,当时彭让他以处理投诉的名义进入档案室,将企业的原始资料借调出来,然后按照相关的要求把厂房的面积、参数进行修改。

但李某收,有委托其他公司治理污染,“公司成立的时候委托有资质的公司,通过环评验收,之后每次都有按照要求整改。”

在最后陈述的时候,李某也对自己所犯的行为深深感到后悔,并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两位可以自首论

在辩护阶段,辩护人都在主动交代的问题上,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彭某粤和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私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粤的刑事责任,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粤和李某能够在办案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罪行,应当以自首论,根据相关法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相关法律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编辑:竹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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