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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王岐山反腐为何把党纪和国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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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一个月,相较于一年之前有过之而无不及。侠客岛(xiake_island)曾把2014年6月称为“风暴的六月”——那个月里,徐才厚、苏荣、令政策、万庆良等老虎先后落马;而在从6月25日到现在的38天里,则有包括郭伯雄、周本顺、奚晓明、肖天等在内的9只老虎被打掉。

这些当然是老王操心的事情。但在打虎强震慑的强悍落子中,更大的布局业已隐约可见。

这一点,从王岐山今天被热议的一句话中就可以看出:“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修改

上周五,王岐山召集了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负责人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开座谈会。讨论的主题,是“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

不久前的7月初,在陕西调研时候,在和部分省区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座谈时,王岐山谈的也是同样的话题。

修改这两项纪检体系内的基础性文件,并非老王的心血来潮。这件事最初见诸公开报道,要追溯到2014年10月。

彼时,在紧随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的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说,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建成一套严密而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其中重要一项,就是修改廉洁准则、处分条例和巡视条例。

换句话说,这盘棋,老王已经下了很久了。而这盘棋的紧要处之一,概括起来是一句话:把党纪和国法分开。

分开

为什么要分开?

这涉及到王岐山对纪委的定位。在我们的印象中,中纪委为代表的纪委系统,是“办案子”的——查贪官、打老虎,这就是先锋队、突击手。

这当然很重要。在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中,也确实是如此操作的。但在老王看来,纪委不应该仅仅是办案的,甚至不应该是办案的。办案,是司法机关的事情。纪委应该做的,是“执纪”——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比如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违反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以及通奸之类的作风问题,等等。至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纪委拿到线索之后,尽快移交司法。

这里面隐藏着一个现实和一个逻辑。现实是,很多违反党纪的干部,也存在着违法犯罪事实;逻辑是,各个部门应该有明确的界线和分工,各干各的,互不插手和干涉。如果纪委把公安检察的活儿都干了,不仅工作量超负荷不说,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和精神。

同样存在的一个现实是,党纪和国法现在存在着诸多重合之处。在这种情况下,纪委照章办事,就必然出现不仅查“违纪”、也查“违法”的现象。

比如,《处分条例》的第八到第十章,分别叫“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中的规定可谓事无巨细,既有“经商办企业的”、“违规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我们今天还算耳熟能详的表述,也有“虚开发票”、“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等行为,如果不看标题,还以为是在看公司财务之类的教材和法规。

理想态

我们时常听到“党纪严于国法”的说法。之所以说“严于”,就是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党纪;从逻辑上说,法律是底线,党纪是更高标准的操作。比如,党员要有组织纪律性,要请示报告,要遵循八项规定,但这样的党纪,对一般的非党员公民就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而如果把整个逻辑继续深挖,则会有这样一个推论:如果纪委把违纪查处到极致,比如每一个公款吃喝、办公场所超标的干部都能及时被发现和处分,可能就不会发展到违法犯罪的程度。那些严重违法的干部,正是因为每一次的“小事小节”问题都没有被及时惩处,才愈发有恃无恐、无所约束,最终病入膏肓。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明白为什么王岐山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称为“治本”之策。换句话说,“治本”不应仅仅理解为静态的制度,而是动态的对制度的强化执行挺在前面。这才是中国反腐治本之策的大关节处。毕竟,抓人不是目的,判刑不是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真正的目的。

换句话说,把党纪和国法分开,其真正的目的是防微杜渐。这也就是为什么王岐山会说,“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这并非是现在就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节奏、甚至弄成人为的正态分布,而是要在整体趋势上进行把握,是把这盘棋下完之后的一个理想态。

文/公子无忌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