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洪道德回应聂案听证会质疑

2015-05-04 17:01

开篇语
  5月4日,有媒体人士援引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说法称,聂家将准备聘请新律师,起诉《焦点访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
  4月28号,山东省高院举行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焦点访谈》在其节目中引用了洪道德的对于此案的部分观点,引起张焕枝不满,认为存在误导。
  4日,洪道德通过新浪网,表达了他看完听证会后自己提出的可以再审的意见。其还强调,作为专家,他在焦点访谈节目中讲的,是仅就申诉方和原办案方在听证会上的表现,双方各自提交的意见与证据,是否能达到再审的标准。
  关于聂树斌案,他有几点看法:1.如何看待聂口供合法性;2.尸体检验报告的依据;3.两张照片证明力;4.本案存在着一个绝不能不再审的错误。
  以下为洪道德意见全文:
1.如何看待聂口供合法性
  因聂的供述与物证(女式花上衣)、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尸体检验)、证言(包括聂母、死者亲属和工友同事)等证据吻合,又因上诉状落款日期与相关诉讼活动时间严重不符,再加上聂是9月23日被抓9月28日才有第一份供述,而现有证据能够表明28日之前侦查人员讯问过聂,因此,申诉方便怀疑甚至认为聂的供述是侦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这种要求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看,可能满足不了。要排除口供,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者应当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五个方面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我们假设侦方在23日至28日每天都审问二次,每次都形成讯问笔录,总共八份,全部都是否认犯罪的辩解,那么又能怎样呢?恐怕连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都启动不了;就算勉强启动调查程序,请问申请者能指出侦方什么人用了什么样的刑讯手段吗?
  用前八份笔录都是辩解来证明甚至肯定后八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十分有害,因为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有样学样,在前面的几次讯问时只辩不供,之后大供特供,到法庭上再统统排除。
2.尸体检验报告的依据
  由于尸检报告的落款日期是10月10号,申诉方因此怀疑报告是依据聂的囗供制作,而原办案机关则坚持是依据8月11日的尸检情况制作的,并作了说明和解释。
  我
余下全文 (1/4)
热门评论 发表评论
  • 白云老师05-05 08:27
    “法大教授洪道德”们:按过往经验,天下人都明白刑讯逼供过是大概率事件,而你们是别有用心地对此装糊涂。排除具体案件不说,真正要法治,必须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
  • 忍不住要说05-05 09:03
    结尾一句,非常给力。
  • wangzhiwu5405-05 10:09
    洪道德这份回应应该说总体还是依法合理地指出了审理聂案的很多违法行为。只是洪也是吃法律反的同行人,不好说得太直接 露骨而已。但洪道德关于聂9月23日被抓,9月28日才有第一份供述的看法(洪认为也属正常),那是完全不符合现实的。这样的大案,抓了所谓的“凶手”能不立即审讯?审讯没有笔录?那是绝对可能的!承认或不承认都应该拿出原始笔录来呀。再说日期错误,那完全是为了剥夺上诉权,绝对不是什么笔误!连当天是什么日子都不知道,这些法官都是活死人呀!
查看更多评论(2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