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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用微信聊天记录维权 因证据不足撤诉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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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告用微信聊天记录维权 因证据不足撤诉



本报讯 (记者刘晓云 实习生宋翊宁) 近日,未央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但被告在起诉时已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中能体现“信用卡4个月没还了”“周一给你还清,咱俩两清”等内容。然而,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的结果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因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吗?未央区法院法官表示,能够被采信的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本案中,在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删除,在法庭审理时也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方面,原告提交的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等,聊天界面显示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所以也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关联性方面,原告提交的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的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完整体现1.6万元借款的事实,不能与原告主张的1.6万元相关联。所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终,原告也了解到自己证据的不足,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微信证据,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已日渐成为民事纠纷中关于意思表示、金钱给付的重要证据。然而不是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能成为呈堂证供。微信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具有使用人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证明效力。

有效利用微信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来源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的当事人应当确定微信记录的双方为本案的当事人;二是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并且要具有完整性,能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三是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要尽量提供其他证据(比如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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