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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赠与“小三”财物 妻子可追回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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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公赠与“小三”财物 妻子可追回


个人简介
段瑞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君商学院十届学员,学习产业、战略、管理、金融等商学知识,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商学为辅的综合知识体系,能够提供更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公司法律服务等;执业格言: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从经济角度讲,家庭是由一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构成的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对于家庭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有权依自己意志处理家庭财产。但是假设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产生“婚外情”,并通过赠与“小三”财物或以提供金钱让其接受高档消费等方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此种行为是否在其处理权限范围内?8月8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妻子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小夏与小东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打拼创造了丰厚的财富。2010年,小东与小雪发生婚外情。小东赠与小雪房屋一套、奔驰车一辆。这些财产都登记在小雪名下。另有现金200万元以及高档手表、名牌包若干。2011年,小夏发现小东婚外情并得知了小东的上述赠与事实。小夏随即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充分搜集证据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小雪诉至法院。小夏请求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雪返还财产。
小雪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说,小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权利。该赠与行为属于小东自愿赠与,并已经将财物交付给小雪。小雪已经是上述财物的合法产权人。小雪的代理人同时认为,赠与行为并未出现导致小东生活陷入生活困难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小雪的代理人认为,小雪不应该返还财物。
法院判定“小三”返还受赠财物
小夏的代理人认为,案件中,小东将上述财物赠与小雪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小东未经配偶小夏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小夏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
至于小雪代理人的抗辩理由,他认为小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权利,其有权处置上述财物,不构成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小夏的律师认为: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并非简单粗暴的一人一半。其次,小东的赠与行为已经超过了日常共同生活的范围,该处分行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然而,小东未经小夏同意擅自赠与“小三”财物。小东的处分行为已经侵害了小夏的财产共有权,其行为应属无效。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小夏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小东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未得到小夏的追认,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判令,小雪全部返还受赠所得财物。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能任意而为
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言,依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财产是其自由与权利。法律保护这种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并非随心所欲不受限制。小东的行为,损害了婚姻中另一方的权益,对家庭本身的经济功能产生了不利影响。在破坏婚姻的同时,还违背了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如不加以规制,将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那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怎么样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实践操作中,夫妻各方的权限范围还不甚明确。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现实中出现的情况,于2001年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其进行明确。这个规定表述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些所说的,日常生活的范畴,是基于日常生活诸如柴米油盐、教育、医疗等因素综合判断的。在此范畴内,双方均有权决定,处分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超过此范畴,应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比如,涉及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点,如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简单地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在未得到另一方追认或同意的情形下,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依法追回时,第三者需要全数返还受赠所得财物。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瑞静表示,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前述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来帮助自己,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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