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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环保执法人员对排污企业的处罚不到位被定罪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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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高院:两环保执法人员落实对排污企业的处罚不到位被定罪

湖南一企业因在湘江源头蓝山县非法排污,被执法部门三次进行了包括罚款、拆除生产设备在内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对该处罚的落实不到位,蓝山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被蓝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4日召开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上获悉,该案被当成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湖南高院发布称, 2012年至2017年4月间,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非法进行铅锌矿选洗生产,大量排污。2014年3月7日,蓝山县环保局曾作出蓝环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选矿厂罚款5万元、责令其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备。处罚决定作出后选矿厂只缴纳罚款1.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未对处罚决定“拆除生产设备”监督落实。

2015年9月,明知前次处罚设备未拆除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产设备、罚款2万元”的处罚形式收缴选矿厂1万元罚款,但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0月,明知上两次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产设备、罚款3万元”的处罚形式对选矿厂做出行政处罚,也未下达处罚决定书,也未将选矿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至2017年4月蓝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但由于选矿厂非法长时间持续生产、大量排污,已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上清涵村选矿厂所占用土地的土壤、底泥、地表水、地下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并造成环境损害量化结果损失约65.56万元以上,土壤及污水修复总费用估算结果为3063万元。

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身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负有对污染企业的查处和监察职责。在查处上清涵村选矿厂长期非法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对其取缔,导致选矿厂长期非法生产、大量排污,对环境损害严重,黄某某、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蓝山县是母亲河湘江的发源地,若在湘江源头进行大量排污,将对整个湘江造成严重污染。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作为蓝山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在环境监管中严重失职,导致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虽然本案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最终对两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两被告人于2017年5月28日起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决定逮捕,羁押至2017年12月14日本案判决,亦受到了严厉惩罚,亦对广大环境执法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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