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 法院能否强行拍卖夫妻共同财产
东方卫报
原标题:夫妻一方欠债 法院能否强行拍卖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结婚后的财产,大多数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比如房子、车子。如果夫妻中有人因个人债务被法院执行时,属于该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被执行拍卖?今天的《说法》栏目邀请到圣典律师事务所的陈言律师,针对案例,陈律师浅谈了他的观点。
2017年,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未还,经法院审理,判决王先生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王先生向法院提出,陈某(男)愿意无偿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执行。但期限届满后,王先生和陈某二人都未履行义务,李先生遂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明陈某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但其妻子名下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陈某找到陈言律师咨询,想了解法院能否直接对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执行拍卖。
针对此案,陈言律师分析认为,陈某的这笔债务是在王先生被执行的过程中自愿无偿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根据最高法的观点,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陈言律师说,陈某的这笔债务应该被认定是个人债务。
虽然是个人债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所以,法院可以对担保人陈某的财产强制执行。”陈言律师说,至于是否可以追加夫妻的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不同法院的认识观点迥异,做法也不相同。“此前有观点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如若需要新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必须通过实体审判程序进行。但最新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一人名下而改变归属性质,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陈言律师说,最近最高法在审理张静、高天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的(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执行裁定书中就体现了最新的观点。
陈言律师介绍,上述裁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一款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虽然该规定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并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因此,债务人配偶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先行析产然后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陈言律师说。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党支部书记; 南京市第一届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 团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联 系 电 话:13382007288,联 系 邮 箱:lawyer.chenyan@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