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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提高《著作权法》中50万的赔偿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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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刘红宇委员:建议提高《著作权法》中50万元的赔偿上限

针对《著作权法》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情况下,5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将提交提案建议,修法提高这一上限,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刘红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纠纷不断增加,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自媒体大量对他人文章抄袭、未经授权改编著名歌曲用于网络宣传、网络平台盗播各类版权节目等等,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侵权人获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等传统方式计算,而在此情况下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只有50万元,侵权成本过低,与侵权行为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

她举例说,比如2018年底李春波的歌曲《一封家书》被人擅自改编用于广告宣传,限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法院只是判决赔偿李春波30万元,而实际上这类著名歌曲的授权改编价格,据她向业内人士了解,最少也得一百万元。

因此刘红宇在提案中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尽快研究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50万元这一法定赔偿上限,及时修订法律,为鼓励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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