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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 滥用职权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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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 滥用职权


    湖南日报12月24日讯(通讯员 郭佳丽 邓日恒 记者 张斌)“被告人曹春赋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12月18日,经永兴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春赋案在该县法院一审宣判。

    今年3月2日,永兴县纪委监委对曹春赋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查明曹春赋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贪污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5月30日,曹春赋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费待遇。案件移送至县检察机关提出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曹春赋在担任永兴县经济局副局长兼金银办主任,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企业及个人在股份转让、担保贷款及继续留任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56万元。2010年至2012年,曹春赋挪用公款9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2010年,鑫达公司向郴州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借款600万元,由于鑫达公司到期无力偿还,造成永兴信用担保公司直接损失866万元;2012年底,曹春赋为了安抚员工情绪,以虚开发票套现的方式发放2012年和2013年度绩效奖和业务提成,通过虚开发票套现186.1万元,其中曹春赋分得27.65万元;2013年10月,曹春赋私自决定从担保公司借款230万元给华致公司用于归还国开行的贷款,由于华致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鉴于曹春赋在监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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