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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变化:首套房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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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文读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变化:首套房认贷、租金扣除额提高

2019年1月1日起,工薪族享受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减税,除了起征点提到5000元和低档税率范围扩大之外,还在税前新增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刚刚正式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和操作方式,与两个月前向公众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有明显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跟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办法》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首套房贷款利息抵扣的定义明确为购买住房者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即首套房认贷。住房租金标准也有明显调整,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标准从1200元每月提高至1500元每月,大病医疗扣除限额标准也提高至8万元,配偶和子女也纳入扣除范围,等等。总体来说修改后的《办法》更加合理、公平、明确,有助于减少争议和潜在风险,更好地实施。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刘蓉告诉第一财经,在现有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提至5000元/月的基础上,随着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个税扣除标准将显著提高。对于上有老、下有小、还有房贷或房租支出的青壮年人群,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后,个税扣除标准将提至于9000元/月甚至更高。扣除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个税负担减轻,社会整体福利将有所提升。

首套房明确认贷且只可扣240个月

在众多专项附加扣除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每月1000元在税前扣除,但由于首套房定义不清,究竟是认房还是认贷,让这一扣除项目仍存在不确定性。

对此《办法》进行了明确: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上海财经大学范子英教授告诉第一财经,相比于以前市场讨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以普通住房界定,享受首套房贷利率可以覆盖更多人群。

“以银行首套房房贷利率使用与否作为首套房界定标准,是出于实际操作简便。如果个人为了改善住房条件,置换一套房,在一些地方适用二套房房贷利率,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仍只有一套房,但是按照首套房贷利率来判断的话,此类情况将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刘蓉说。

除了首套房定义明确之外,《办法》还首次明确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最长期限不超过240个月。施正文说,这意味着扣除期限只有20年,时间限制有一定必要性。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前购买住房,如何进行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提高

没有买房的工薪族也不用灰心,因为租房也可以享受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而且《办法》还提高了扣除标准。

根据《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这比此前征求意见稿设定的1200元标准提高了300元。

这意味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主要缴纳个税地区的工薪族,租房可以享受1500元每月的税前扣除。这一标准也明显高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除了上述城市之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这比此前征求意见稿设定的1000元标准提高了100元。市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与征求意见稿标准一致。

施正文表示,由于意见稿定的标准略低,这次提高主要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更加合理。由于住房租金跟行政区划关联度没那么高,1500元扣除标准的城市中除了省会和计划单列市外,国务院还将确定其他城市,从而来弥补通过行政区划和人口设定条件的不足。

《办法》还首次明确,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因此这种情况的纳税人不能扣除住房租金。

大病医疗支出范围缩减、限额范围扩大

施正文发现,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有较大变化,主要是医药费用支出限定在基本医保和医保目录范围内,较之前征求意见稿缩窄。扣除限额从6万元提至8万元,而且发生医疗支出从只能由纳税人本人扣除扩展到配偶。

根据《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而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扣除。

施正文说,这样修改后,医疗费用支出中在基本医保范围外费用不允许扣除,可以防止患者为了扣税而使用昂贵药品。据实扣除限额从6万提到8万,允许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扣除享受更多的费用扣除。而允许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费用扣除也更符合常理,符合家庭成员之间费用支出互相扣除的现实情况,最大限度让大病医疗支出费用可以得到扣除。

除此之外,《办法》还有其他一些小变化,比如首次明确子女接受境外教育,也可以享受每个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而个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新设了不超过48个月的扣除期限,等等。

范子英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总体来看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方向正确,尽管在收入端仍体现为个体,但是通过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在支出层面非常明显地体现了家庭为主体,家庭负担不同,缴纳个税不同的特点,更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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