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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官员非正常死亡后,能否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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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观察|官员非正常死亡后,能否缺席审判?


据中科院披露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自2009年至2016年8年间,我国共有248名官员自杀、失踪或疑似自杀。而从公布的自杀原因来看,多半患有抑郁症或者抑郁症倾向。不过,由于以往出现过有的涉贪涉腐官员为了逃避责任,甚至保全他人而自杀的情况,所以这个问题背后的法律规制同样值得重视。
从近几年曝光的一些重大贪腐案件来看,有的官员拉帮结伙,结党营私,相互包庇,结成特殊利益集团,把地方官场搞得乌烟瘴气。有的腐败案,一查就是一窝,出现集群式、塌方式腐败。“拔出萝卜带出泥”,部分官员在明知自己罪行严重、难逃法网的情况下,为了保全自己不被定罪量刑,也间接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故而选择了付出自己生命的代价。
的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案件,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是,在涉案官员已经自杀的情况下,若涉及到其他官员的腐败行为,仍然应该继续调查取证,以查明违法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对非正常死亡的官员,若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是不可以继续调查,而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况且,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如果不查证属实,又怎么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走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呢?
所以,对于非正常死亡、但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涉嫌贪腐犯罪的官员,可以继续查处其违法犯罪事实,这不仅与我国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强调“没有口供也可以定罪”的诉讼原理相吻合,而且也是没收涉案违法犯罪所得的需要。
更值得思考的是,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虽然没有规定对于死亡者可以缺席审判,但还是规定了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若被告人死亡则可缺席审判,即第297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与此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这就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先前的判决判重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缺席判决轻罪或者无罪。另一种可能则是,先前的生效判决判轻了,司法机关根据后来搜集到的证据证明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进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在这一过程中,若涉案官员自杀身亡,再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此时判决不一定是无罪,可能包括判决新罪,并加重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人死亡后不再存在人身处罚)。这也待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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