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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是真的,借款保证合同假的!债主“移花接木”被罚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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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签字是真的,借款保证合同假的!债主“移花接木”被罚8万


在一场欠款纠纷的官司中,原告拿出了一份《保证合同》。在这份合同上,作为担保人陆某的签名被鉴定为真,但是,这份合同却被鉴定是假的!

原来,自作聪明的出借人竟然“移花接木”,拼凑出了这份合同。而法官正是从四页纸的版式特征、装订痕迹等方面发现了蹊跷。

结果可想而知,出借人不但没有如愿以偿,还因为伪造重要证据,被法院罚款8万元。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二审撤销承担保证责任判项

2011年8月12日,卞某与葛某、陆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卞某出借给葛某的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期至2011年9月12日,届满归还全部借款款项及利息,陆某承担保证责任。

之后,还款并不顺利,于是卞某将葛某、陆某告上法庭。

除了《借款协议》,卞某手中还有一份有陆某签字但没有落款日期的《保证合同》作为证据。该合同共四页,只在第四页有签名,每页骑缝处无签章。

该合同约定:为确保卞某与葛某签订《借款协议》的履行……陆某愿意就葛某向卞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人代葛某偿还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在该合同第四页甲方签章栏有陆某的签名。

卞某按约定向葛某交付300万元出借款项,2011年8月份起葛某数次向卞某还款51万元。2012年4月29日,葛某出具一份承诺还款书,承担分期归还款

一审中,因陆某对《保证合同》上的签名真实性持有异议,卞某申请对《保证合同》上“陆某”签名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认定该《保证合同》中“陆某”签名字迹系陆某本人所书写。

一审法院判决葛某及妻子李某归还卞某300万元,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维持葛某、李某归还卞某300万元的判项,撤销陆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判项。

二审法院南京中院还对卞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8万元。

法官从四页纸上发现了蹊跷

既然签名经鉴定确为本人所写,为什么卞某还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呢?

原来,法官《保证合同》的四页纸张中发现了蹊跷。

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罗正华介绍,卞某提交的一份案涉借款的《保证合同》的第四页有陆某、尹某(系陆妻子)的签名,但无落款时间。经鉴定前三页内容与第四页在版式特征、装订痕迹特征、显微特征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反映出不是同台打印机一次性制作形成。

同时,陆某、葛某对于该《保证合同》均提出异议。他们表示,在案涉借款发生之前,葛某曾向卞某有过借款,并由陆某提供担保。当时陆某曾出具过一份《保证合同》,他认为本案中卞某提供的《保证合同》系卞某拼凑伪造而成。

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印证了陆某、葛某的抗辩意见,该《保证合同》系卞某伪造的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卞某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处罚。该《保证合同》系无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时间为6个月

除了真假签名页之外,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罗正华表示,本案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案涉的另一份证据《借款协议》中,明确葛某未能到期还款时,陆某向卞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对保证期间未作出约定。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葛某虽于2012年4月29日出具《承诺还款书》,但该行为系葛某单方向卞某所出具,陆某并未认可或追认,该《承诺还款书》中延期还款的约定对陆某没有约束力。

《借款协议》约定2011年9月12日借款到期,则陆某的保证期至2012年3月12日届满。卞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2012年3月11日前曾向陆某主张过权利,而其在2012年10月16日起诉至法院时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陆某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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