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 出事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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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遛狗不牵绳 出事主人负责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杨晓明)近日,在沈阳因宠物狗不拴绳而突然窜出惊吓到居民,从而发生口角与冲突的事时有发生,小区内如何养狗成为争论不休的话题。
近日,记者走访调查多个居民小区,确实存在遛狗不拴绳现象,同时,居民对这种养狗不拴绳的做法很有意见。
事例
人在大海里游泳
狗也一起洗海澡
近日,沈阳一小区就发生了因为狗突然脱绳吓到正在玩耍的孩子的事,这引起了孩子家长的强烈不满,导致家长与狗主人发生冲突。
这件事的发生,也再次引起小区居民对养狗人行为的讨论,“我们这个小区狗很多,不少狗主人都不给狗系绳子就出来散步。”和平区一物业小区的居民陈女士说,小狗还好一点,但是大一点的狗跑出来真是吓人。“那天我骑车回来,刚进小区就从单元里跑出一只狗,冲我叫还追,当时吓坏了。”
家住皇姑区一高档小区的李女士告诉记者,每次回家时偶尔会看到狗主人给狗做体能训练,扔了球让接住,让路过的人都非常恐惧,曾有人提出意见,但是狗主人非常不乐意。
如果这些是居民因此害怕,那么,李先生的经历则让他无语。
他告诉记者,去年夏天,全家人去北戴河海边游泳,看到一年轻女孩牵着一条大金毛,她自己踏浪,让狗在海里游泳。后来干脆把绳索解开,让狗在海里撒欢。本来还是拥挤的海滩,因为一条大狗的介入,都离得远远的。
调查
多数市民认为
“养狗可以,出来吓人就不对了”
近日,记者在19:00~21:00的时间段,走访了3个小区,均有看到遛狗未拴绳的现象。
19时50分,一小区居民牵着一只大白狗出来,手里还拎着“狗刷子”,不停地给狗梳理毛发,因为天气热,狗还吐着舌头。
小区居民说:“这狗必须拴着,要不然真吓死了。有一天晚上10点回家,刚停好车拐弯走过来,看见这条狗和另一只中型犬在一起,两个主人聊天,两只狗都没拴着,当时,我是绕了好大一圈的路才回到家。”
在附近的一个小区,一个小伙子把一只斗牛犬放出来,一小女孩看到后直往妈妈身后躲,那小伙子把小狗叫走了。孩子妈妈说:“因为小区的路都是蜿蜒的,冬天的时候,我们刚准备拐进单元门,就冲我们跑来一只大狗,当时我的心都提到嗓子眼了,马上要接近我们的时候,被狗主人喊了回去,但当时就给孩子吓哭了。养狗的人都把宠物当自己的孩子,可是,对于我们不养宠物的人来讲,真是很可怕。”
接受记者调查的市民表示,狗是人类的好朋友,我们也喜欢,但毕竟宠物是有兽性的,狂躁起来就会伤人。所以,建议狗主人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宠物。居民孙宇说:“养狗可以,狗也是人类的好朋友,但是如果狗主人让它出来吓人就不对了。”
责任
宠物伤人严重甚至死亡
主人或获严重刑事责任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蕾律师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责任,也就是只要饲养人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该侵权责任。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均无免责事由。
这里的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规则,即遭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饲养宠物不当行为需要承担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罚款等行政责任。除此之外,如果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遭受重伤甚至死亡,主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已经发现且有能力救助或者制止宠物继续伤人,而不予救助或制止的,还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呼吁
携带宠物出户
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从法律角度建议、呼吁广大宠物饲养人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2.携犬出户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3.携宠物出户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4.携宠物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5.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
6.不携宠物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7.不虐待、遗弃所养的宠物;
8.不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宠物。
■典型案例
动物侵权 主人要赔偿
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记者从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一些动物侵权案件。
案件一:
2013年,林先生在上班途中,被邻居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导致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林先生在上班途中,并不存在过错行为,而邻居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存在过错行为,其饲养的宠物犬没有拴带束犬链,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林先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万余元。
案件二:
2014年5月,60多岁的刘阿姨在上楼过程中,受到邻居小赵饲养的烈犬惊吓,从楼梯上跌倒,导致右侧髋骨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虽然小赵当时对其所饲养的烈性犬拴带了束犬链,但是其所饲养的犬类属于在犬类重点管理区,即密集人群住宅区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该类犬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无免责事由,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判决被告小赵赔偿刘阿姨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案件三:
2016年10月,高先生驾车在某省道与羊群相撞,最终导致重伤并且车辆严重受损,该地交警支队认定该羊群为王老汉饲养,家里的羊群无人看管、疏于管理,致使羊群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驾驶人高先生受重伤,并且车辆损失严重,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王老汉赔偿原告高先生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