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以为有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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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钱给别人,以为有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
扬子晚报网讯(记者 万承源)方某(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把钱借给别人,对方拖着一直不还。而当时签了字的担保人,却“逃脱”了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当时,曹某(化名)向方某借款40万元。曹某打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还找陆某(化名)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一年时间很快就到了,曹某向方某支付了利息7.2万元,旦未归还本金。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方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向高淳法院起诉曹某,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陆某承担连带责任。
曹某拖着不还钱,既然陆某作了担保,那能向他追讨吗?方某没想到,因为自己的对相关法律不了解,这条路没能走通。
原来,当初双方约定了这笔欠款的归还日期,但却没有约定担保期。根据《担保法》,方某有权要求陆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借款期到期后的六个月内。
而方某却忽视了这一期限,自然在法庭上提供不出足以证明自己曾于这个期限内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要等方式要求陆某履行保证责任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陆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当然,欠钱总是要还的,经审理,高淳法院判决被告曹某清偿原告方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已支付外的利息,同时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实践中发现,很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这一概念知之甚少。很多人以为借别人钱时只要有了保证人的签名便无后顾之忧,这是不对的。其实,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保证担保的期间及该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那么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再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将于事无补。所以,“保证期间”应当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