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纯属误传!

车圈新视界

关注

原标题: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纯属误传!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一方面,小区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水准持续降低,还找出了网传的“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认为资费低,再收不上来物业费小区管理难以为继。

  近期,沈阳一些小区业主群中流传着一条“这8种情况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也没用”等字样的帖子。在一些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小区也都传着“业主注意!这8种情况不但能拒交物业费,小区还可能给你倒贴钱”……

  据了解,这些都源于对今年3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后出台的新政的“理解”,还有就是今年2月1日起我省也实施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而这些所谓可以“不交物业费的信息”其实都是对新条例的误读和曲解。而实际情况是业主不交物业费会产生小区管理恶性循环,还会导致出现不良信用等“污点”。

  ■案例

  物业费每平0.8元12年未变

  服务“打折”部分业主拒交费

  “之前小区的物业管理得还挺好,而这两年服务水平却一直在下降,这两年物业服务一年不如一年。”家住沈阳市一物业小区的业主说道。

  该小区建成入住于2006年,已经有12年了,先后更换过3家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昨日,记者在小区内查看后发现,小区内人车分流,但是地面地砖确实有沉降、破损的情况,虽然更换了但是并不美观。而且小区内绿化的草坪基本枯死,长的大都是野草,还有部分裸露的土地。居民楼的单元门也有部分出现了损坏,有的电子门禁也不好用。

  “我们也并不是不交纳物业费,而是小区内环境和前些年相比确实大打折扣。现在的物业也就是能够起到保洁倒垃圾、扫一扫楼道、看着小区大门就这些事,还要收取物业费我当然不会交纳。”家住该小区的李女士说道。小区内很多家窗户也都出现漏水等情况,怎么也修不好,这样也增加了小区内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该小区物业公司则表示:该小区的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高层部分额外再收取电梯费。而12年过去了,现在的人力、物资等价格已经上涨了多倍。拿保洁员为例,十多年前保洁员的月工资不到1000元,而现在得将近2000元,保安员工资就会更高。由于小区建设较早,小区内广告位有限,其他额外收费也有限。

  据了解,之前进驻过该小区的物业也曾经想到提高物业费用,或者动用维修基金进行小区设施的整体提升,但是这都需要征得业主同意,基本上难以实现,计划方案也就一直搁浅。这样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持续降低,随着时间推移小区损坏也越来越严重,再投入维修资金则越来越大。而小区居民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也逐步增多,就形成了持续的恶性循环。

  ■网传

  “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近期,前述小区部分业主同物业收费员理论的时候,还找出来网上传播的“这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帖子。

  小区居民李女士说:“现在执行的是新出台的物业条例,网上都说了有8条情况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记者上网查询后发现,网上确实有部分帖子在传播“出现哪些情况可以不用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其中有一条流传比较多,“新规出台,这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小区还可能‘倒找钱’。帖子中称“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具体是: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辟谣

  纯属误传 条例中没有“拒交物业费”条款

  今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

  具体内容是: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据了解,修改的条例内容和这些网络传播的消息没有任何关系。《物业管理条例》这次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将资质管理调整为信用管理,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而网上流传文章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此外,还有很多网上的文章对《物业管理条例》内容的断章取义。而且现在还有很多网上反驳的文章中,也有断章取义和不准确的地方。比如文件规定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被一些舆论误读成“提高部分可以拒交”等。

  ■明确

  物业应按合同履约

  业主树立“买服务”理念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相关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省住建管理部门表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焦点在于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对物业服务不满;而物业公司则称成本增加、交费不足,提供不了让业主满意的服务,这是一对矛盾。

  要明确业主的义务。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是有成本的。在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因此,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责任,业主应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理念,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提醒

  物业不达标,如何维权?

  理性依法维权

  不能采取“拒交物业费”

  省住建部门表示: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应当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具体维权方式可以采取:

  1.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3.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

  4.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将物业服务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5.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但是,也提醒市民用欠费方式解决问题“站不住脚”,而且业主还要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能够指出因为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情况,否则一旦物业服务企业到法院起诉业主违背了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等情况,业主在很大程度上会败诉。

  拒交费有哪些后果?

  不仅小区环境变差

  还影响业主信用记录

  拒交物业费,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拒交物业费”,损害物业企业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已交费业主的利益,实际效果是很容易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更多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撤离,小区弃管,建筑物和小区环境质量大幅下降,居民财产将受到损失。

  此外,《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到,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如果录入到个人信用系统后,会对业主今后信用贷款、房贷等方面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请输入评论内容

举报成功

举报

请您选择举报的原因

说说你的看法

意见/建议 反馈入口
  • TOKEN
  • 标题/昵称
  • 反馈内容

已反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