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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修改97刑法调整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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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记:

作为一名有着10年广东省人大代表、5年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经验的“老代表”,朱列玉一直很敢“言”。自2013年至今,他共提出了60多个议案和建议。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恐怖袭击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朱列玉连夜撰写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的议案》。在两会期间呼吁制定反恐法,通过法律手段,从快从严惩治暴力恐怖行为。2015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发布。

2013年我刚刚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年提的一份议案我印象很深,是“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这份议案提出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尤其是其中的第一要点,官员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建议,更是引爆了媒体和社交网络。时至今日,当年所提建议的大部分内容都已被采纳,在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所体现。现在回忆起这份议案,仍让我感触颇深。

法律不是孤立的体系,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贪污受贿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国家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须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符合该时期经济社会状况的量刑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年,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仍然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制定的标准。当时的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那时距1997年刑法制定已隔15年之久,在本条款的适用上,已出现一定的问题。一方面,该规定对犯罪数额为一万至十万元的“小贪小贿”量刑过重,对犯罪数额动辄数百万甚至千万、上亿元的“大贪大贿”则量刑过轻。也就是说,贪腐十万元与贪腐上百万元所付出的刑罚成本基本相同;另一方面,该量刑规定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相近的同类犯罪案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涉案金额相差巨大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却又相差无几的不均衡现象。

据统计,我国199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年收入为5160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2090元,至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年收入为21810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6977元,实际增长分别为4.23倍和3.34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按照1997年刑法的“贪污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明显表现出刑罚过度供应。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的标准量刑的结果是,贪污受贿十万元与贪污受贿几百万元的实际处罚差别往往很小。如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原党委书记白明宗受贿15万元判处十二年,河北省曲阳县教育局原局长郝成学贪污18.9万元判处十二年,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华受贿405.9万元判处十五年,原商务部机电司助理巡视员贾小左受贿375.25万元判处十五年,这就造成了贪污几百万元的犯罪成本与贪污数十万元的犯罪成本几乎相当。司法量刑上存在这种不合理现象,正是由于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导致该严惩的未予严惩,该宽大处理的无法宽大处理。从犯罪成本的角度看,贪污受贿数额越大,打击力度反而越小,15年前制定的刑法已经不能反映贪污受贿数额与量刑间应有的比例关系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通过对历史背景的考察,能够发现1997年刑法规定的“10万元”的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考虑,当时的“10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1万元”。基于此,当时我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本人还建议将贪污受贿犯罪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延长至四十年。

令我欣慰的是,2015年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删除,并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来代替,同时增加了“终身监禁”的规定。在次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至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我当时所提议案的基本内容都已被采纳。

作为一名律师和全国人大代表,能在推动法治进步的进程中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我感到非常欣慰。第一份建言是压力,也是我这些年履职的动力。提出每份建言之前,我都经过了充分的思考和调研。立法过程就是各方利益博弈和观点碰撞的过程,这一份建言最后能得到认可,得到落实,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更加展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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