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万元美容项目未见效果 自来水厂设立最低消费 市消委发布2017年度十大维权案例
东楚晚报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詹钘 实习生 陈明珍 通讯员 程淼)昨日,市消委发布了2017年度十大典型维权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美容、汽车、公用企业收费、商品价格、保健品消费、教育培训、黄金饰品等多方面内容。
今天本报刊登这十大典型维权案例,为广大读者今后的维权、消费之路提供借鉴。希望大家看了这些案例后,能够轻松消费,少走弯路。
花数万元做美容抗衰老
面部却出现浮肿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5日,消费者焦女士来西塞山区消委陈家湾分会投诉,称其在西塞山区某美容店花费3.8万元做美容抗衰老项目,但做了没效果还导致左脸脸颊浮肿,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陈家湾分会接到此投诉后,立即到该店调查情况,经了解,消费者焦女士先后5次,在该店共计刷卡消费3.8万元做眼部及全脸的抗衰老服务,做到第三个月的时候,不仅没有效果,脸部还开始浮肿。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38000元,焦女士来电表示对消委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及办事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中,涉事美容店在为焦女士提供美容服务及产品时,并没有达到消费者所期望的要求,同时导致焦女士面部出现问题,应当退还其购买产品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买电视被收400元运费未告知
消费者投诉获退款
【案情简介】2017年3月8日,黄石港区消委黄石港分会接到消费者冷女士电话投诉,称3月7日在黄石某家电商店购买2台夏普牌电视机共计4202元,当日,冷女士将钱款全数付清,商家承诺将于次日送货上门。3月8日被商家告知:两台电视机要加付400元送货费用才可以送货到家,消费者冷女士认为商家不诚信。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接到该投诉之后,黄石港分会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商家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得知,消费者冷女士所说的情况属实。对此,商家销售人员解释说,因为冷女士当初购买电视机所享受的优惠力度比较大,而且接待冷女士的销售人员是店内新招的员工,造成双方发生误会。经过协调,该店同意退还冷女士400元费用,并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亨有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经营者收取费用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案例中商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销售员的行为和言语代表的就是商家,商家称未告知属于销售员的业务不熟并不能免除其责任。
买房时要警惕
“意向金”变定金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日,消费者张婆婆因有置换住房需求,于是和老伴在房产中介广告中找到黄石某房地产事务所,该房产中介公司派人陪同张婆婆看房,之后张婆婆签订购房意向书并交纳5000元意向金。回家后,家人反对买房,3月31日张婆婆到该房产公司要求退款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黄石港分会立刻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房地产事务所,与负责人进行沟通。经多次调解,向当事人房地产事务所宣传法律法规,最终同意退还张婆婆5000元意向金。
【案例评析】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
超市标价结账价格不一样
消费者投诉讨说法
【案情简介】2017年3月8日,熊先生称在铁山区某超市购买的水果篓子标价是8.9元,付款后收取的是9.1元,消费者找商家要求得到赔偿,而商家只同意退款,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投诉到铁山区消委要求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铁山区消委立即展开调查,上门到上述超市调取相关资料。经调查了解,该超市搞“三八”妇女节活动,造成价格调整方面失误,引起当事人误解,超市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补偿200元。当事人表示谅解,超市方也表示以后加强管理,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市消委提醒消费者,在超市消费后仔细对一下电脑小票,以免发生类似价格乌龙,如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夸大宣传效果
诱导多名老人购买净水器
【案情简介】2017年1月1日晚,阳新县消委接到举报,称多名老人在兴国镇李家湾销售“格尼星”净水器处,花费6000元购买净水器,老人子女发现后,要求退款遭拒。据了解,该净水器销售处每天给老年人发放米油鸡蛋等福利,以开展养生讲座做宣传,吸引老年人到现场听取讲座。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阳新县消委工作人员立即赶到售货处。现场已有100多名老人堵在格尼星售货处,要求退还费用,情绪十分激动。经阳新消委、公安多轮调处,店主同意为47名老人退款、退货。至1月2日凌晨,向47名老人依次退付购机款共28万多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净水机代理商利用发放赠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销售讲座,对该品牌净水机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其净水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行为还涉嫌虚假宣传,应受到行政部门查处。
早教中心失诚信
消委介入终退款
【案情简介】2016年5月12日,张女士在大冶某早教中心给孩子报名上课,一次性交了6个月的学费6120元;2016年10月5日,张女士带孩子到早教中心上课,老板承诺没有上的课时可以往后延,万一孩子有事不能来上课,可以退余下的学费。张女士又一次性交了5个月学费4800元;两次学费共10920元。2017年3月份,由于张女士的孩子上学前班,不能再去早教中心上课,但早教中心却拒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大冶市消委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由该早教中心一次性退回张女士的孩子未上的课时学费3000元。
【案例评析】张女士的孩子因故不再接受早教服务,早教机构不退回未发生的课时费,这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不具有法律效力。
黄金饰品引纠纷
消委出面帮维权
【案情简介】2017年7月16日,大冶市消委接到消费者冯女士投诉称:她于2017年5月11日在大冶市某大型商场某黄金珠宝专柜购买了一款“金镶玉”首饰,价值人民币1800元。购买后不到二个月,冯女士发现该首饰的黄金处有褪色现象,她多次找到商家要求退换货,但遭到商家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委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经过消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款2100元“金镶玉”首饰,并在一年之内为冯女士免费更换同等价位的“金镶玉”首饰一次。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黄金首饰为耐用品,本案中的首饰属于耐用品,适合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由于商家没有证据证明首饰褪色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应该承担退货责任。
4S店变相收取贷款手续费
消委助其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8日,肖女士投诉称在开发区某汽车4S店贷款购买汽车一辆,该4S店收取贷款手续费5800元,肖女士希望消委能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开发区消委金山分会工作人员在致电4S店了解情况后,肖女士所投诉事件基本属实。经过调解,4S店共退还消费者手续费58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本案中,4S店借口贷款手续费交给银行,其实都是自己收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害,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自来水厂设置最低消费
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案情简介】2017年“3·15”前夕,阳新县消委上街分会接到一起12315转来的投诉,家住东岳街的徐先生反映当地的自来水厂设置了最低消费,每月水表没到12元用水量,按12元收取,超过12元的,按水表收取。对此,徐先生表示非常不解,故拨打了投诉电话,要求自来水厂给个说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上街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水厂进行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过法律宣传教育,水厂就多收费一事表示道歉,并将多收的40元退给徐先生,并表示取消用户每月最低消费不合理收费。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本案中水厂在经营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强行向用水户收取底度费,限定了用水户自行选择自来水的消费量,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4S店被取消保修资质
车主群体投诉终解决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下陆区消委接连收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在辖区某韩系品牌4S店购买的汽车在质保期内无法享受正常的售后维修服务,而只能到汉口和黄冈等地的4S店进行售后服务,不仅要增加车主油费、过路费等费用,而且非常麻烦,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给车主带来极大不便。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下陆区消委调查处理此案。经查,由于该4S店面临店面升级改造和拆迁,总公司取消了其保修资质,导致多名消费者无法在质保期内在该店内享受正常的车辆售后保修服务。经调解,4S店承诺,对于在质保期内需更换配件的客户,公司可代客户将车开到就近维修点做售后及索赔业务;对不需要更换配件的客户仍由4S店进行售后维修服务,可以享受到与正常店内质保同等质量的售后服务。
【案例评析】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障的服务。本案中,因4S店原因导致车主不能享有正常的售后服务,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民事责任应由4S店无条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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