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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次以判决形式否定虚拟货币合法性

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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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五万多,最终只拿回来不到两万。日前,南京江宁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新颖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原告高某要求朋友返还投资款的诉请,这也是全市首次以判决形式否定虚拟货币合法性。

高某与包某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1月,包某称其男朋友曹某投资蒂克币交易有较好的收益,建议高某与其一起投资,高某信以为真便同意购买。2017年1月18日,包某将高某带至其男朋友曹某处,在pos机上先后刷走53040元用于投资购买蒂克币。曹某用其手机号码在蒂克币平台(网址为www.dkcqeve.com)注册购买了编号为sxp001、sxp002、sxp003、sxp004、sxp005的5台矿机,用于生产所谓的蒂克币。后曹某以310元/个价格出售了部分蒂克币,向高某支付17050元。

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就得到了17050元的收益,而且包某还表示以后每月均有收益。高某不禁喜上眉梢,觉得自己选对了正确的投资途径。

2017年6月8日,高某发现无法将5台矿机绑定的曹某手机号码变更成其手机号码,故其无法实际操纵蒂克币交易,两人因而发生矛盾。2017年6月12日,曹某联系蒂克币交易平台矿机账户安全客户人员,要求更改5台矿机绑定的手机号码,被告知无法更改。经核实,高某通过曹某在蒂克币平台上购买的5台矿机内尚有数额不等的蒂克币,但蒂克币交易平台已无法登陆。高某认为包某以投资经营蒂克币为由收取其53040元,现仅退给其17050元,剩余35990元应当予以返还,遂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高某与包某之间是否构成委托合同关系;2、高某委托他人投资购买蒂克币的交易行为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中高某系将投资款直接交由包某的男朋友曹某用于投资购买蒂克币平台上的矿机,也系曹某以其手机号码注册购买矿机和向高某支付蒂克币所谓的收益款,故系高某与曹某而非包某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高某委托曹某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高某自行承担。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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