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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两年 带着民意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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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两年,带着民意进法庭。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部 记者 王渭征 王剑)在陕西省,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不穿法袍,却和法官同坐一排、同审一案,他们就是参与法院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们带着当地民意走进法庭,通过对案件的深度参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2月8号下午,岐山县人民法院蔡家坡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两年多,双方各抚养一名女儿,前不久孩子父亲提出母亲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要求收回孩子的抚养权。法庭由一名法官、两名分别来自农村和城镇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岐山县人民法院蔡家坡法庭庭长、审判长杨军华:“为了便于查清本案的有关事实,那么法庭要向双方当事人询问问题,首先由人民陪审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

人民陪审员、岐山县个体经营户徐静:“请问被告,你现在有没有固定的住所?”

被告:“有。”

徐静:“是你租住的么?”

被告:“租的。”

徐静:“一个月租金多钱?”

被告:“按季度交,650左右。”

徐静:“一季度650?”

被告:“嗯。”

徐静:“现在月工资是?”

被告:“月工资基本就2500到2800。”

法庭上原告以被告经济收入低、学历低等理由,认为被告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原被告双方围绕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变更和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展开激烈辩论。人民陪审员李虎来的一番话让紧张的庭审气氛缓和了下来。

李虎来:“咱现在就要换位思考哩,双方都换位思考一下,农村有个土话哩,要得公道,打个颠倒,你站女方角度考虑下,女方站你角度考虑下。打个颠倒想问题,把问题就搁下了。”

人民陪审员李虎来话音一落,被告刘婷婷(化名)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原告陈伟(化名)仍坚持不接受调解,审判长杨军华宣布休庭。

据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陕西等十个省区市各选五个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

我省承担试点的人民法院有五家,分别是: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和华阴市人民法院。我省结合实际,实行了按当地实有人口比例随机抽选、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人民陪审员,优先选择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德高望重、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威信和影响力的普通群众参加。目前,试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有925名。在平时的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都是随机抽取。

在岐山县人民法院,现有99名人民陪审员,是法院法官人数的4倍。当天法庭休庭后,审判长杨军华与人民陪审员李虎来、徐静立即开始合议,两位人民陪审员和审判长杨军华产生了分歧。

人民陪审员李虎来:“按当时(离婚时)的协议,给女方一个(孩子),难道说穷人就养不了孩子吗?法律规定,一方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把娃管不起,女方来说,她也身体好,也不傻。”

审判长杨军华:“静姐你啥意见?”

人民陪审员徐静:“我就觉得从娃娃成长这个角度来说,你像女娃跟她妈比较有利一点,你说男方说他爸他妈管,他爸他妈随着年龄增长,女娃长大了从沟通上也有障碍呢。”

人民陪审员李虎来:“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给她一个。”

人民陪审员徐静:“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给一个。”

审判长杨军华:“那就没有考虑这个孩子从离婚到现在为止为啥男方管这个问题。既然当时离婚了,把抚养权给她了,女方为啥不管?”

经过三人的合议,决定由两位陪审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背靠背的调解。虽然经过了多方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仍然互不让步。

12月26号下午,岐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合议,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拿到判决书的原告和被告,相继走出法庭。他们仍然将按照原来的协议,每人抚养一个孩子。

被告刘婷婷:“书面上的裁定书我也拿到手了,对处理结果,我很赞同。”

原告陈伟:“他最后就给我提个意见说对了,他要就给。”

从法庭上横眉冷对,到处理结果双方满意,让他们对人民陪审员有了新的认识。

原告陈伟:“就是说人能说实话,给他能说心里话。”

被告刘婷婷:“你像陪审员嘛,那个女的跟我说得比较多一点,就是站到一个女性的方面、一个母亲的方面。作为一个母亲来说,女孩子跟女方比较好一点,反正好像很贴近人性化一些。”

审判长杨军华说,能有双方满意的结果,主要是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当地两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为她提供了参考。

在基层法院,涉及到的家事纠纷占案件审理的大多数,而人民陪审员能把当地的公序良俗带到法庭案件审理中,对审判结果的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杨军华:“因为咱法律本身规定就是说处理的时候也是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哩,《民法》里边有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公序良俗哩。”

12月22号上午,同样作为人民陪审员试点法院之一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达到四名。

“本案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傅桥舟担任审判长,也就是我本人,及审判员常更生、代理审判员雷莉娜,和人民陪审员陈书奇、董桂芳以及麻雪、王维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傅桥舟说,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是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87名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靳某平、靳某强三人在今年6月18号对被害人大荔县赵渡镇豫安村5岁儿童郭某某实施绑架,向其父亲索要赎金25万元。所得24.89万元赎金大部分归还借款、赌博和挥霍。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控辩双方陈述后,人民陪审员首先对事实进行询问。

人民陪审员陈书奇:“被告,如果你索要的钱迟迟不得到付,娃如果哭啊,你对小孩会采取什么样措施?”

被告王某:“当时没想那些,就没想过杀娃。”

四名人民陪审员不仅参与了庭前的阅卷和审判过程中的发问,法庭辩论结束后,人民陪审员还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评议,并在随后的大合议庭中与法官再次评议。

而人民陪审员陈书奇通过现场询问,精准认定出其中一名被告的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和被告的定罪。

人民陪审员陈书奇:“他当时意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了,说是咱把孩子放了吧,可能劝了三到五次呢,结果是他没有。这样情况下为啥他不坚持,我问他。如果你要坚持,你把他放掉。二一个真正说不通的话,他可以报警,结果是他没有做这一道。而且还有立功的事情,但是他没有,没有抓住这个机会,而不知不觉给参与进去了。”

经过当庭审理和合议庭合议,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3年、9年、6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现场旁听者对结果表示信服。

旁听人员、渭南市人大代表张天亮:“人民陪审员,他是从人民之中来的,他看问题是站在社会、站在大众的角度,这个就是他的公正性,为了所有人民群众这种信服感的增强。”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傅桥舟说,在案件审理中,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大于法官数量,而且合议意见不一致,并可能造成错误判决的情况,可以由法官召集专业法官会议,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听取专业法官意见,随后再进行合议。如意见仍存在严重分岐的,交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最终的裁判。

傅桥舟:“人民陪审员主要对事实进行认定,如果人民陪审员认定不了的事实、我们法庭也认定不了,就要进行审委会讨论对事实认定。所以,人民陪审员是把握事实的关键。对法律的适用,处刑意见,他可以谈自己的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充分地体现民主、充分地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宏斌说,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两年以来,五个试点的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共有13199件,案件的息诉服判率达到92.8%,高于全省平均值3.94个百分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宏斌:“法官某些领域的知识、经验可能未必都掌握,但是人民陪审员呢,这就会弥补法官在这方面的不足。另外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法院工作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就是案件的审理不再完全由法官说了算了,要求和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管是他胜诉了还是败诉了,要让他感受到是公平的、是正义的。”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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