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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没过户,车三易其主后肇了事

扬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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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泰州人唐某被人告上法庭,说他交通肇事,唐某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明明没撞人!更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竟成为了法院被执行的对象,白白损失了几万块钱,银行账号也被查封了,什么情况?我们一起把视线转到15年前……

    【埋下祸根】

    为了免去过路费

    卖车给好友没过户

    2002年3月,唐某把自己的一辆轿车卖给了好朋友焦某,按理说,卖掉车子是要履行过户手续的,不过巧合的是,唐某住所在道路收费站免费的范围内,而他的好友焦某买车后,因为要经常过收费站,为了占点便宜,两人经过协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车主依旧是唐某,不过焦某已经向唐某支付了购车款,没想到这也埋下了祸根。

    车子使用了一段时间后,焦某又将该车卖给了杨某,随后,杨某又把该车转手卖给了王某,最后王某把车辆卖给了黄某。也就是说,这辆车到最后已经到了第5个主人手中。

    【厄运连连】

    车子发生事故,被受害人告上法庭

    2009年11月,黄某驾驶该车在邗江区杭集镇,和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后座的崔某受伤,崔某为此花费13万余元,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时隔3年后,唐某被崔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唐某和黄某二人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你是车主,就应该承担责任。”这让唐某有些始料未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未缴纳交强险,交强险交纳义务人应对交强险的数额承担责任。该车登记在唐某名下,故唐某与黄某作为共同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黄某承担。因联系不到黄某,唐某最终法院陆续执行了三四万块钱。

    2013年2月,唐某去银行取钱,但银行告知唐某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执行冻结。法院告诉他,因法院判决唐某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执行局已冻结了他银行账户。

    【法院改判】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真相大白

    唐某觉得自己不应该再为这个和自己不相干的车祸去承担责任了。律师建议他向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并提交了焦某和杨某对该车辆的转让协议书。

    广陵检察院民行科的承办人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人联系了焦某、杨某、王某、黄某试图对他们进行询问,焦某接受了检察机关的询问,承认他确实从唐某手里购得本案的肇事车辆,但不久又卖给了杨某。除焦某愿意配合询问之外,其他三人均联系不上,无法进行询问。

    随后,承办人从交警部门的卷宗调查看到,黄某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承认,该车辆是他从一个姓王的人手里购买而来,他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人至车管所调查了该车辆事故发生前投保车辆保险的情况,经查,王某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在华农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综合全案及以上证据,肇事车辆已经连环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至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黄某。所以虽唐某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是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很快,本案经提交广陵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建议,再审予以改判

    11月20日,法院再审后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利,故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判决撤销原判决,唐某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这么多年的案子有了最终的判决,唐某非常激动。11月24日,从泰州驱车赶来的唐某把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亲手交到广陵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手中,并连声称谢:“感谢你们细致调查,为我找到证据,帮我挽回损失。”

    通讯员 冯庆俊

    记者 北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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