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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摊上大事儿了!食药品违法可能面临直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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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药品制假售假,老百姓深恶痛绝,监管部门也感觉到行政执法的局限。怎样加大监管力度,真正震慑违法者?

近期,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食安办联合出台《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推动将行政执法查办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简称“行刑衔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者将可能参照“酒驾”从严处置,直接入刑。

来看湖北一起已经结案宣判的食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案件:

2017年5月,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原法人李汉雄和3名同案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宣判。被告人李汉雄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七年不等。

重判违法犯罪者,令人拍手称快。这是全国首例食品安全直接入刑且重判的刑事案件,也是湖北近年来借力“行刑衔接”的标志性“成果”。

湖北食药品监管“行刑衔接”具体怎么做?加重惩处怎样体现?随小编一起来瞧瞧,湖北食药监与公检法部门联手“亮剑”的细节。

“行刑衔接” 衔接些啥?

据《细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孙斌介绍,《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审查与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细则》还明确了湖北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

《细则》够“细”:全省统一操作,逐项执行

立法、立规层面趋向“从严”,但法律实践仍待细化。例如造假行为如何定义,适用什么条款,入刑怎样直接等,都需有具体、操作性强的配套体系。湖北的这一《细则》够“细”,就是以便于全省上下能统一、协调的执行。

《细则》对案件移交时必须搜集的7类证据资料,要实施查封、扣押、抽样等行政手段,案件移交24小时时限,移送书的撰写规范,补正材料的具体要求,涉案物品检验认定方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的情形描述,办案信息共享等各项职责和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省级层面严丝合缝,市州乃至县市区跟得上吗?孙斌表示,这些细节规定,可以直接复制到市州、县市区级食药品稽查机构的工作之中,几乎是“手把手”地教。

《细则》够“严”:指导用法实践,则罪无所逃

食品造假在我国早已入刑,但《刑法》中为食品制假售假犯罪设置了5万元的起刑点,而《食品安全法》对于案件的“行刑衔接”又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可能出现违法犯罪“从轻发落”的情况。

随着《细则》颁布施行,处置湖北食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处罚外,涉嫌犯罪行为入刑”的用法实践有了依据,触犯法律者“只是罚罚款、没收产品、吊销证照”的妄想将随之破灭。

此外,《细则》还将推动全省食药品制假直接入刑,那将意味着,食品造假犯罪的门槛消失,只要涉嫌食品造假,无论数量和数额多少,都会直接面临刑事司法的制裁。

《细则》出台前 省食药、公安部门已经做了这些事

01

打造“食药警察”队伍

今年2月起,湖北省公安厅在省食药监局设立了派驻联络员办公室,安排警员与省局食药稽查机构常年合署办公。全省17个市州和79个县市区公安机关也成立了食药犯罪侦查机构,其中11个市州和46个县市区在同级食药监部门设立警务联络室并派员办公。

02

建设涉刑认定专家库

食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性质的认定是难题,这也直接关系处置力度大小。2016年,湖北建立了55名专家组成的食药稽查专家库,专家涵盖食品科学、农学、化学、医学、药学、卫生学、检验学、法学等相关领域,对重大疑难问题联合“会诊”,破解了一系列食药安全涉嫌犯罪认定难题。

以“程金门地沟油案”为例,此案查办时因 “地沟油”检验表明不明确,专家组联合解析工艺,衔接政策。案件收网后,专家组对案情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出具对所标称大豆油为“地沟油”的认定意见,为查实案情提供了专业依据。

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孙斌表示,《细则》为湖北食药品行刑衔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未来全省食药品稽查机构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联合公检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湖北人“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黄啸、何习文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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