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晒粮致人受伤 农户被判担责60%
新疆法院网
秋收时节,一些农户会在乡村道路上对刚刚收获的谷物进行晾晒,然而这一行为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道路通行,更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农民常某某就因在公路上晾晒小麦,致使他人受伤,被判担责60%,赔偿受害人11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6年8月15日22时许,张某乘坐其丈夫张某祥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红山子村沿X181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小西沟路岔路口时,张某祥在避让前方车辆时,没有看见常某某在路面上晾晒的小麦,不慎将摩托车骑至晾晒小麦的路面后发生侧滑,造成妻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没有认识到伤情的严重性,以为只是一般的擦伤,没有报警处理。次日,感觉身体不适的张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及其他疾病,为治疗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花费8万余元。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10级。2016年9月2日,张某的女儿向泉子街派出所报案,但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半个多月,现场证据无法固定,双方对事故经过陈述不一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故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后来,张某找到常某某索要赔偿,双方就张某的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常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常某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19万余元。近日,吉木萨尔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常某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我家的麦子是顺着柏油路边摊晒的,宽只有1米过一点儿,长有20米左右,我还在路边放了桶子提示路人。我听到声音后,出门就看见张某的丈夫在摩托车上骑着,并没有说有人受伤,不能证明张某的伤是由于我晾晒麦子造成的,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常某某在乡村道路上晾晒小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吉木萨尔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证明,张某所陈述受伤的时间及地点与常某某陈述的时间和地点相一致,结合张某的文化程度及生活常识,她辩称在受伤后由于没有认识到伤情的严重性,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的理由法院予以采信。张某受伤次日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其受伤部位和治疗的时间能与张某陈述的交通事故过程发生的过程相吻合,法院对关联性予以认可,故被告常某某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常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晾晒小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张某的丈夫张某祥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在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安全文明驾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受害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吉木萨尔县法院遂判定张某祥承担40%的责任,被告常某某承担60%的责任,由被告常某某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11096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