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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冒充警察以检查为名拿走现金和物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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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该行为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A等人涉嫌抢劫罪。


观点二 该行为属于抢夺转化型抢劫,A等人涉嫌抢劫罪。


观点三 该行为属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A等人涉嫌招摇撞骗罪。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30日22时许,A伙同他人到某市一茶楼游戏厅,B、C负责踩点并报告情况后,A等人冒充治安支队警察以检查为名进入游戏厅。服务员准备打电话被A制止并将手机摔坏,A用随身携带的警棍戳服务员的脸部,并从服务员处拿走挎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临走时A对游戏厅老板说:“明天到支队接受处理。”同年11月4日21时许,A伙同他人又以警察检查为名进入该市另一游戏厅,拿走游戏机主板2块及现金1180元。取得财物后,A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游戏厅内一名玩游戏的客人铐住,离开时将该客人放走。


意见分歧


该案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对于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案件侦破期间,存在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A等人涉嫌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抢夺转化型抢劫,A等人涉嫌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A等人涉嫌招摇撞骗罪。


公安机关破案后,检察机关指控A等人两次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A等人构成招摇撞骗罪。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驳回抗诉。


法理分析


1.抢劫罪、招摇撞骗罪的基本含义及法律责任。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本案抢劫罪成立,嫌疑人可能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被认定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将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如果本案招摇撞骗罪成立,被认定属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嫌疑人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案人员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影响到刑罚的具体适用,由于法律规定的两罪量刑差别较大,应谨慎认定。


2.对本案两次行为的具体分析。


(1)对本案“暴力”行为的分析。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有殴打、捆绑等。是否使用暴力、暴力使用的对象是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就本案的第一次行为而言,视听资料显示A等人到达游戏厅后,服务员准备打电话被A将手机抢到后摔在地上。A摔手机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担心自己的假警察身份暴露,所以阻止服务员打电话,并没有对手机实施占有。至于使用警棍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A用警棍殴打服务员或者游戏厅老板,也没有对服务员造成可以认定伤害的证据,A坚称是为炫耀和证明自己警察身份,其暴力程度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或者对被害人构成精神强制。在第二次行为中,A给在游戏厅的顾客戴手铐的时间是在A已经取得财物后,且没有对该顾客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该顾客不是被拿走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也不是该财物的其他相关人员,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证明自己是真正的警察。同时,两次行为中,均没有证据证明游戏厅的老板及服务员受到伤害。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认定A等人为了抢劫使用暴力的证据缺失,使用暴力的对象不属于符合抢劫罪构成的对象。


(2)本案嫌疑人是否采用了胁迫或其他方法?上述两次行为中,从案发到结束,现场没有打斗,并始终处于一种平和状态。认定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至于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拔出随身携带之刀具。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比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本案中,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事后也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A等人除了一开始就口头宣称自己身份外,使用警棍、现场对顾客使用手铐以及临走时说“明天到支队接受处理”等具体行为,误导被害人认为A等人就是人民警察。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没有产生刑法中有关抢劫罪所规定的“胁迫或其他方法”。


(3)不符合抢夺罪要件,无法认定抢夺转化型抢劫。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伏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本案中,不存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的问题,不应认定为抢夺转化型抢劫。


(4)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该司法解释中的“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理解应当与我国刑法第263条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相一致,其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程度需要达到足以抑制或者强制被害人的程度。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A等人构成招摇撞骗罪。检察机关认为其判决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驳回抗诉,其主要观点为:各被告人主要凭借冒充警察的身份,以执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侵占财物,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并非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在茶楼游戏厅,A等人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的程度较轻,可以不认定为抢夺转化型抢劫,在另一游戏厅中所铐客人并非劫财对象。综上,在本案中,A等人构成招摇撞骗罪。


执法实践中,基层民警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及时固定“使用暴力”“使用暴力相威胁”的相关证据。根据2016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定性分析时要注意以下问题: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作者:谢平

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法制大队



编辑 | 耿寅

审核 |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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