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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从亡故同案犯身上提取最终证据,厉害了我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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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闫伟东

(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新媒体


抢劫犯王某甲潜逃12年,期间潜心研究法律,掌握了抢劫和盗窃的区别,准备万一被抓就只承认盗窃,企图钻空子避重就轻,挑战法律尊严。2016年底王某甲被抓获后按照既定预案矢口否认抢劫,只承认自己是为偷东西被分工在外望风,妄图逃避抢劫重罪的法律制裁。面对狡猾的犯罪分子,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冠民知难而上,勇敢迎接挑战,通过细心审查,监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成功提取到王某甲参与谋划共同抢劫的证据,王某甲最终被判抢劫罪获有期徒刑11年,法律尊严得到了有效维护。


拒不承认


事情还要追溯到十几年前,2004年的11月份左右,以骈某为首纠集吴某、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在豫冀两省交界的南乐县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入户抢劫,不久骈某、吴某、王某乙等3人落网,并以抢劫罪判处重刑。王某甲一直潜逃,直到12年后的2016年底,王某甲才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甲不承认自己参加的四次作案行为是抢劫,只承认自己是为了偷东西在室外望风,矢口否认自己知道其余三人进入室内是为了抢劫。


公安机关将王某甲移送南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王冠民认真查阅了卷宗,发现王某甲涉及的四起抢劫中均是在门外望风,到案后拒不承认对室内枪劫明知,只辩解是与骈某等三人一起去偷东西的。案卷现有证据不能锁定王某甲对抢劫属主观明知,王某甲犯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全面,不能按照抢劫罪追究王某甲的法律责任。


坚定信念


为准确打击犯罪,王冠民调取了同案犯骈某等人的卷宗以期查明事实真相。但因案发时间较长,原案卷宗中的骈某等人的供述材料等证据,也只能证明王某甲在每次做案时均在室外实施了望风行为,并没有王某甲主观上对骈某等人入室后的抢劫行为是否是明知的证据。


更巧合的是,王某甲的共同作案人骈某、吴某在服刑期间已经死亡,虽然共同作案人中目前唯一在世并服刑的王某乙供述王某甲事前知道要去抢劫,但凭一个人的供述不能定案。


“怎么办?”王冠民皱起了眉头,放纵犯罪分子是他最深恶痛绝的事情。“王某甲多次参与骈某团伙的抢劫,是这个抢劫团伙的一员,不可能不知道是去抢劫,现在不承认抢劫显然是狡辩,是想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处罚。”想通了这一点,王冠民有了明确的目标:”不能让犯罪分子避重就轻逃避法律制裁,他必须对自己当初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必须维护法律尊严” 。


可维护法律尊严讲究证据的严密性,此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甲事前明知道是去抢劫,就只能按照盗窃罪对王某甲定罪处罚。“我不信王某甲的辩解无懈可击,突破口还是要从王某甲身上寻找。”坚定了这一信念,王冠民斗志昂扬投入了战斗。

 

柳暗花明


王冠民提审王某甲,提审时王某甲继续否认自己知道其余三人在室内抢劫,只承认自己是为了偷东西在室外望风。王冠民不动声色,耐心对其问话,让其一件件回忆当初的一些事情。王冠民注意到王某甲无意中说出的一个细节:每次做案前骈某、王某甲等四人均在某个小饭店吃饭喝酒,因该饭店老板是四人中吴某的朋友。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王冠民推断,他们每次作案前的聚集饮酒行为极有可能是在预谋作案计划和进行分工,这应该是一个突破口。于是王冠民按照程序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他列出了补查清单,要求公安机关查清王某甲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退补侦查期间,王冠民多次与办案民警通电话或当面交流,及时掌握补查进展,引导民警从当年饭店老板等人身上取证。办案民警通过接触饭店老板,了解到饭店老板与同案犯吴某是好朋友,在吴某服刑期间曾多次去探视,吴某告诉饭店老板在监狱里经常写思想汇报之类的材料交给监狱监管民警。


了解到这一情况,王冠民高度重视。他意识到,吴某虽然已经在服刑期间死亡,但吴某的思想汇报材料极有可能会涉及本案王某甲的情况,王某甲事前是否参与了抢劫谋划和分工,极有可能会在这些思想汇报材料中有记载,那将是最可靠的证据。


真相大白


王冠民驱车与办案民警一起来到吴某原来服刑的监狱,调取了吴某服刑期间所有的思想汇报等档案材料,在厚厚的档案中,终于发现一份吴某所写的思想汇报中,写到了王某甲参与了后三次抢劫的预谋和分工。


至此,王某甲对后三起抢劫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有了较为扎实的证据,王冠民一直悬着的心稍稍放了下来。


案件返回到检察院后,王冠民再次提审了王某甲,在证据面前,王某甲低下了自己的头,承认自己在潜逃期间学习法律知识,知道盗窃罪比抢劫罪判刑轻,便利用自己作案时被分配在外望风的行为,不承认知道抢劫,钻空子企图逃避重罪。他承认了自己四次望风行为第一次确实不知道是抢劫,后三次对四人入室抢劫参与了谋划和分工,是主观明知的。


法律严惩


真相终于大白,王冠民松了一口气。他最终依法认定:王某甲在第一次作案时主观上以为是盗窃而在室外望风,室内的抢劫超出了他的认识范围,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甲刑事责任;后三起抢劫王某甲对抢劫行为是明知的,主客观相一致,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向检察长汇报后,检察长肯定了这一结论。2017年5月4日南乐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分别以盗窃罪和抢劫罪对王某甲提起公诉。


南乐县人民法院对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犯罪性质全部采纳,认定王某甲犯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甲接到判决书后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此案在检察官引导补充侦查下成功办理,有效的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司法权威。


本期编辑 |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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