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出车祸 究竟谁来买单?
江苏法制报
因为朋友关系,李某应张某之请义务帮忙送客户去高铁站,可是在路上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抢救无效死亡,出事后好友张某躲得远远的,这可愁坏了李某。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承担40%的责任,向李某支付40000元。
帮朋友送客户不料撞死行人
老李和老张是一对好朋友,家里也多有来往。2015年的冬季的一天,老张驾驶自己的车辆送其客户陈某去徐州高铁站的途中,车辆损坏无法启动。由于要赶火车,老张打电话给老李的母亲,让老李送客户到高铁站。老李驾驶着自己家的车找到老张后送客户一人赶火车。不料,越急越出错,老李在路上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老李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时,老李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7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老李先行赔偿10万元,剩余2万元一年内付清。在死者安葬日老李又支付1万元的烧纸钱,以向死者家属示好,求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老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老李承受着经济上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而老张却袖手旁观。老李不愿意了,一年后将老张告上法庭。请求老张赔偿经济损失13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到底是否构成义务帮工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的母亲互相认识,因被告送自己的客户陈某去高铁站时车辆出现故障,打电话给原告的母亲,让原告开车送被告的客户去高铁站。虽然被告辩称陈某乘坐原告车辆支付原告车费,但其未对原、被告之间及乘车人与原告之间达成支付报酬的合意或已经支付报酬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法院对乘车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某陈述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被告或者原告。原告受被告请托,驾驶机动车无偿替被告送客户去高铁站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
义务帮工究竟该由谁“买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认知和控制能力,且原告驾驶的是自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更应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在该案所涉的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可认定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130000元款项,由于其中20000元原告尚未赔偿受害人,向被告追偿的条件尚未成就,不予支持,待原告实际支付该20000元后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给死者烧纸的1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王孟春提醒,通常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者邻居(熟人)关系,其提供无偿劳务的目的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符合中国人情社会特点,是应提倡的传统美德。义务帮工过程中有时也会存在风险,难免会有意外发生,一旦出了问题,帮工人不应以“我是好心帮你忙的”而理直气壮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帮工人更不应以“你做的事你自己承担”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双方应本着有利于问题解决和维系情感角度出发,在法理和情理之间妥善解决后续问题,避免赔了金钱断了友谊后果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