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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右眼失明,工厂却拒绝赔偿,今年才27岁的我要怎么办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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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

风华正茂的27岁,

却被关上其中一扇。

工伤导致右眼失明,

可是工厂却拒绝赔偿,

祸不单行,

悲伤逆流成河。



1Q1

本人2015年在河北白沟一家小工厂上班,上班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右眼失明,由于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里不给予赔偿。我今年刚27岁,右眼失明对我打击挺大的,我应该怎么办?

A1:

您好!对您现在的状况,根据您的陈述,以下做一般性分析,以供参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您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并应当最晚1年内向当地社会统筹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您是于2015年发生的事故,认定工伤的时效已过,社保部门原则上不会受理,除非您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止中断。除此以外,根据您的描述,您还可能存在的阻碍是与工厂无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工厂也没有为您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可能也存在困难。即便您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欠缺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也可能不予受理。

目前能给您的一般性建议是:1、建议您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先保留和收集自己尽可能能获得的证据,然后与工厂先进行协商,或申请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2、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再考虑诉诸行政或司法程序。如果社保部门不收取材料或者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可尝试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相关事实后,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未认定劳动关系,可以考虑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索赔。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一年。因此,您依然需要解决时效中止中断的问题。


2

Q2

本人七级伤残,在建筑单位工作。因伤残基本不能工作,现单位既不安排工作,也没解除劳动合同,但五险一金还是帮着交,除此之外基本没收入了。这样合理吗?我有什么可以做的? 我在网上看到说,像我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按70%开工资,是这样吗? 谢谢!

A2:

      您好!由于您没有告知伤残是不是因为工作负伤造成,何时、怎样造成,且是否处于医疗期,以下做一般性分析。

      如果您是因工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查阅单位所在地相关规定。

      如果您是非因工负伤,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职工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Q3

A3:

您好!因不了解您的具体案情,现就违约金的规定以及适用做一般性分析,供您参考。

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存在:一,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二,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非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违约金约定均属于无效约定。即便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如果是服务期约定,则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并非是一般的入职培训,一般是单位为此花费经费送员工接受某项特定或专门的技术培训。试用期虽然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此期间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职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因为企业很少会在员工没经历完入职考核的试用期内花钱进行真正的专项技术培训。因此,一般在试用期辞职无需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即便真实发生了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真实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过高也可以请求降低。

另外,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其针对的是有保密义务而且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约定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也可能约定无效。


4

Q4

公司拖欠工资,不让工人请假,不让辞职,自动离开就停发工资。扣押工人5个月工资,不干就停发,我想问问该怎么办?农村就靠工资养家糊口,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帮助我们。

A4: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其一,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被迫解除权的情形。因此,您可以向公司EMS快递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悉后,劳动关系即解除。在此情形下您属于被迫解除合同,您可以依法主张一年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其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则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情形。如果您所说的是日常的请假,如果有法定或者合理的事由,并且已经履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则公司不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或者不合理行为,例如请婚丧事假,若领导不批,是违法的。

其三,单位扣押工资的行为,既可以理解为以工资代押金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拖欠工资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且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就您陈述的事实,请注意保留证据,并建议行使被迫解除权。可以先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索还。


5

Q5

我与广州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2015年12月31号到2018年12月31号。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微信而非书面方式通知就随便扣除本人工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我能获得什么赔偿?

A5:

您好!公司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克扣的工资,以及就违法解雇问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您赔偿金。

其一,公司不能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只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抵。其二,即便公司实际经营不善,也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雇。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在职时间刚好满6个月,可以要求2个月的赔偿金。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假如生活欺负了你,

不要悲伤,不要心急,

至少还有说法君陪伴你~


主编 | 王秀敏

实习小编 | 尹凤意

实习法务 | 向虹楚月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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