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福州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扩大!租户子女可就近入学!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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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据悉,意见旨在逐步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现有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2017年底前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房源筹集情况,进行实物配租, 在房源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对于A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应保尽保,对于B、C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实行轮候配租,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A型保障对象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发放租赁补贴。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原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具体新规是怎样?
谁才有资格申请?
分公共租赁和社会租赁两种
《意见》从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租赁住房两个类别来对相关人群实施分类保障。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又分为A、B两类。
A型保障对象。
即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21号)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类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B型保障对象。
申请人应取得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
2或为在本市五城区稳定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保已满3年的一般务工人员;
3或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含技师)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此类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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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家庭财产在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8倍以下(按每户3人计)。
具体由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相关申请条件后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单身人员应年满35周岁。
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离异时间应满2年。
申请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此类对象实行限额配租。

社会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
符合上述公共租赁住房B型保障对象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C型保障对象。即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福州市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此类对象实行限额配租。
意见强调,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福州市城区各类保障住房。

该如何申请及等候配租?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工作,依托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受理窗口。
在轮候配租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房源配租管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转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房源数量、配租人数进行轮候配租,统筹安排。
原则上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选房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承租人按照配租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租房(或社会人才租赁房)配租确认书》,并在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经复核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
承租人未按时参加配租活动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

租金标准具体怎样?
按ABC三种不同保障对象确定租金
《意见》还从租金标准、主动申报机制、年审监管、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租金标准方面,对A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福州市现行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B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对C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每年评估并公布一次。承租人应按配租入住当年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
另外,承租人(含租赁补贴对象)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变动(实物配租对象还需申报水、电缴费情况)。对主动申报的情况,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对超过6个月不主动申报,或在抽查中发现虚报、瞒报以及欺骗、造假行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立即收回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在监管机制方面,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的年审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资格年审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未通过的,自未通过之日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通过水、电缴费系统核查承租人水、电使用情况,对明显低于正常使用水平的,应入户调查,对无正当理由空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应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应退出原承租住房或停止领取租赁补贴。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的相关购房信息,完善退出机制。
东快记者 许才芳 东南快报新媒体编辑报道 图均为网络配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