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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报销开发票需提供税号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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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今年,交纳采暖费拿发票回单位报销的“暗补”市民需注意,在交费开发票时需向供热企业收费员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单位不予报销还得二次跑腿排队。

昨日,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上,沈阳市房产局透露,今年在用户交采暖费时情况有了点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因此,今年7月份以后,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无法作为报销凭证。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的不准确,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用户也就无法报销。这样,需要采暖费回本企业进行报销的用户无法报销,用户还得回供热企业更换发票。

为避免造成采暖用户出现二次排队换取采暖发票的情况出现,目前已通知供热企业提前向用户宣传。

此外,会上沈阳市房产局副巡视员王晓东还介绍:供热行业采取以下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沈阳市供热工程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即新建建设项目供热工程费80元/平方米,对供热热源稀缺的区域可上浮10%,供热工程费由联网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

加强区域供热规划,在有条件的区域供热联网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位于供热市场竞争供热区域内、周边5公里范围内具有2座以上热源(热网)的联网项目,可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联网热源。

在新建建筑园区内供热工程验收方面,自今年4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园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按文件通知要求组织验收。文件中要求新建建筑园区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套供热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验收形式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和接收单位共同参与,进行验收。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这样引入第三方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对建筑园区内供热工程的验收管理,避免了建设开发企业和供热公司交接环节上的失缺,保证供热设施设备的运行质量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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