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宣判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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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沈阳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不断上升,法院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知识产权。 昨日是第十七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沈阳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24件。按照类型划分,著作权案件最多为242件,其次是商标案件为176件,专利案件108件,特许经营合同36件,技术合同案件3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件。 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同比上升48.22%。案件标的额也在不断上升,请求赔偿额超过100万元的有41件,其中有4件超过1000万元。这一方面说明权利人创造了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范围广,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 2016年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专利纠纷占17.3%,商标纠纷占28.21%。一方面说明企业更多地拥有了自己的核心技术,技术优势的争夺成为企业间主要竞争目标。另一方面,企业更注重自身品牌的建立,品牌效应仍是企业占领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 2016年受理技术合同纠纷34件,同比增加88.89%。权利人更加注重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智力成果的转化应用,因此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和比重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沈阳两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排除侵权证据妨碍、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途径,对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依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大幅度提高赔偿额度,以到达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目的。 ■典型案例 案例一:我省首例涉及反垄断纠纷案 认定不构成垄断 在谢某诉夏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谢某从事米多奇公司米饼、雪饼商品的销售,曾从夏某处购买米饼、雪饼,也曾直接向米多奇公司订购米饼、雪饼。夏某并未注册企业进行经营,在沈阳地区以米多奇东北配送中心的名义对外从事米多奇米饼、雪饼的销售。 2005年至今,谢某分别以每箱37元、62元、69元从夏某处购进米多奇米饼、雪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相同价格、商品特性、用途的商品还有旺旺品牌的米饼、雪饼。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作为个人经营者,其仅是各种品牌米饼、雪饼的众多销售者之一,并不具有控制米饼、雪饼价格和数量的能力。其销售的米饼、雪饼虽在一段时间内价格上涨,但该价格的上涨是商品市场正常波动,并未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即夏某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能够控制商品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夏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评析:这是我省首例涉及反垄断纠纷的案件。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到垄断某一市场的目的。 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应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和分析。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我省首例垄断纠纷案件,裁判文书通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准确判别市场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利用联想信誉不正当竞争被判赔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2004年7月注册取得“lenovo”“lenovo联想”商标。盖州市丰得电脑信息技术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在辽宁盖州的店铺招牌上使用“lenovo联想”,广告牌上使用“lenovo联想”及“代理商:盖州市丰得电脑技术中心”字样。在店内墙面上使用大幅的“lenovo联想”“lenovo”宣传广告,在柜台展示“lenovo联想指定专卖店”证书,在展柜侧面使用“lenovo”作为装饰。 丰得电脑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联想公司代理商,可以联想公司名义提供计算机及相关商品的销售、售后服务,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丰得电脑不正当利用联想公司的良好商业信誉得到了竞争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丰得电脑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拆除带有“联想”“lenovo”“lenovo联想”“lenovo联想指定专卖店”标识的招牌、广告;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虚假宣传行为给联想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5万元及合理费用1.3万元。 案例三:相宜本草跨类维权被驳回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取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类。2015年1月,相宜本草公司发现沈阳市沈河区宜家佳便利店销售的卫生巾外包装使用相宜本草商标。包装袋正面印有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侧面印有制造商文安县安特卫生用品厂字样。相宜本草公司于2013年注册取得的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包括:卫生巾带等。 法院审理认为,相宜本草公司本可通过与被诉侵权商品相类似的第5类上的注册商标维权,却刻意避开该商标,以被诉侵权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案涉第3类上的注册商标,申请跨类保护的做法,不符合最高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故对相宜本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