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个人房贷合同条款不公平
南方日报
原标题:这些个人房贷合同条款不公平
原标题:这些个人房贷合同条款不公平
南方日报讯 (记者/皮韦) 19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对深圳市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调查评议,认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东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9家银行的相关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并向各涉评银行发出整改劝谕函。
据悉,2016年初,针对消费者投诉,深圳市消委会收集了12家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展开专题研究。在多次征求意见及反复研讨论证的基础上,深圳市消委会认定其中9家银行的部分条款存在6项主要问题:
合同未依法进行公示
大部分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未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在官方网站也很难查找到相关文本。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属于内部资料,需经借款人预约申请贷款后,才能拿出。深圳市消委会认定,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妨碍消费者实现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相关法规。
要求消费者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
招商银行相关合同中约定,贷款人需在招商银行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或将此前在他行所开立的日常经营主要账户迁至招商银行。深圳市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强制交易。
要求消费者放弃抗辩权
广发银行相关合同中约定,在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深圳市消委会认为,贷款银行应该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行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抗辩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约定管辖选项不充分
处理争议,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约定为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兴业银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只要消费者住所地与银行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不在同地,就不可能在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银行利用拟定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拟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作为除仲裁以外的唯一选项,选项不充分,而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减轻系统故障后银行应承担的责任
兴业银行相关条款约定,债权人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因银行过失、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完全排除了可能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结果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
将借款人失踪、死亡等视为违约
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的相关合同中,均有将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能力等行为视为违约的约定。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如果借款人有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直接将借款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情况恶化等不必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视为违约,理由不充分,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