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公交停靠站下车被撞谁担责?
福建法治报
原标题:在非公交停靠站下车被撞谁担责?
法院:下车乘客不属车上人员,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9日讯公交车停靠站是公交车用于上下客的专用区域,在该区域发生意外,公交公司肯定要担责。但是,有些时候,因为公交司机或者乘客赶时间,或是车辆拥挤没有地方停靠,直接在非公交停靠站区域上下客。厦门就有一辆公交车违规在站外停靠,乘客刚下车就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公交司机负全责;而案涉公交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那乘客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是公交公司,还是保险公司?
乘客下车被撞
司机需要负全责?
吴新是厦门一家公交公司的司机。2015年11月的一天,吴新照常驾驶公交车上路。在公交车行驶至集美区一路段时,吴新临时停车下客。
不料,车上乘客刘明刚下车,就与阿丽的自行车迎面发生碰撞,造成刘明受伤。经诊断,刘明的伤势并不严重,属“头部外伤、左手皮肤挫伤”。
事后,经交警认定,吴新驾驶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致发生碰撞,吴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吴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明、阿丽不负事故责任。
但是,在责任理赔阶段,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与刘明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未能谈妥,双方都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不该由自己承担。
今年3月,一直未能拿到赔偿的刘明将吴新、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法院。
车辆投交强险
乘客损失谁来赔?
“因为该起事故,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法庭上,刘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
吴新和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吴新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给刘明造成的伤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肇事车辆有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交强险保险期内。”公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投保合同,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明索赔金额过多,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认为,刘明系车上乘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即便刘明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而且因刘明要求驾驶员在非停靠站临时停车,且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给刘明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683元,其中包括非医保用药金额688元。
审理与说法
下车乘客不属车上人员,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承办法官认为,在事故发生前,刘明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属于本车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刘明已置身于公交车下,即刘明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对象。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吴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明、阿丽不负事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吴新系公交公司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刘明损害,对于刘明的损失,公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讼争的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费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明经济损失2995元;刘明另外非医保用药的合理损失688元,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吴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