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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条制度保证矫正对象 在社区服刑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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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条制度保证矫正对象 在社区服刑

定期报到、电话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手机GPS定位……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后,将面临多种监管手段。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在社会上一边相对自由地生活工作一边服刑?社区矫正适用于哪些犯罪?我国推行社区矫正的背景是什么?我省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是多少?

>>日常监管

GPS定位管理 矫正者离开规定辖区会自动报警

脱离了监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如何管理?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李胜介绍说,已经出台的国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各司法所承担矫正日常工作。

李胜介绍,一个服刑人员(主要是缓刑)是否适用于社区矫正这种改造方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首先要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包括其所居住社区居民对其的评价、家庭环境是否有利于其改造、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如果评估通过,被矫正对象还须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完成了这一系列程序后,司法局才能接受其为社区矫正人员。

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北关司法所工作人员杨婷告诉华商报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除过定期报到、电话报到、参加劳动外,司法机关还引入高科技,比如手机GPS定位系统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一旦离开规定的辖区,系统就会自动报警。杨婷说,社区矫正司法所只能起管理作用,这种改造主要还在于矫正对象的自觉,监督则主要靠家人和周围的人。

当然,也有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矫正之路并不是那么顺畅。北关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成某,因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而被警告。1977年出生的成某,属于有自己公司的成功人士,但法律意识淡漠。2013年因打架致人伤残被判三缓四。回归社区后,他误认为自己获得了自由,加之从一个事业成功者沦为阶下囚后,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很没面子,于是在初期就出现了司法所组织教育劳动时很晚才来,或者总是电话请假。成某的消极对抗换来的是被警告一次。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连续被警告3次就会被重新收监。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成某家人的共同帮助下,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自己此前的错误思想,很快转变为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华商报记者从户县司法局了解到,2012年至今,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491人,其中有5人因不服从矫正管理而被收监执行。

>>现象特点

矫正人员男性明显多于女性 酒驾人数超半

陕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为过失犯罪、轻微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分子。相对于高墙内的监禁性刑罚,属于非监禁性刑罚的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是,服刑人员不脱离社会、不脱离原有生活环境,有相对范围的生活自由。矫正途径除过个人自身努力外,司法部门、社会人士、家庭成员都会帮助其改过自新,从而达到最终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社区矫正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服刑改造,矫正对象属于刑期在身,人在社会。相对于监所内的服刑人员,他们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过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当然前提是必须遵纪守法。

户县司法局庞光镇司法所所长张顺荣说,尽管他们平时和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交流来往都比较平和、随意,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属于管教者与被管教者。

在基层司法所任职多年的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古渡司法所所长田涛,总结出了一套比较独特的管教经验,他说,社区矫正对象大多都服从配合管教,偶尔也有个别的管教对象对司法所有抵触情绪,认为日常管理过于严格。田涛说,每个人思想都有波动这很正常,遇到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就得靠给其做思想工作,思想工作一旦通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田涛说他曾遇到过一个过失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此人经济条件比较好,也没有在监所里待过,所以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不怎么好好配合。连续做了几次思想工作后效果都不明显。为了挽救这个人,司法所最后派了一名在监所里待过的人去给其做工作。后者描述了失去自由的痛苦,前者听完后思想认识即刻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

秦都区司法局沣东司法所所长高伟飞在基层司法所工作多年,她说,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其实是很脆弱的。为了帮助这些人从思想上转变,日常工作中司法所去家访时她都不要求司法警车随行,就是担心邻居们对这些人有议论和看法。

心理咨询师马茂银告诉华商报记者,从这几年她统计的数据看,社区矫正人员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大多数人员学历都在本科以下,高智商犯罪不多。马茂银说就她所接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因为喝酒肇事、酒后驾驶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她谈话后发现,这些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心存侥幸,结果追悔莫及。

马茂银还发现,这个人群中年龄越大的人愧疚感越强。她曾接触过一位50多岁、在国企任职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这个人和她谈话时始终低着头。“我的任务就是帮助他们化解心中的疙瘩,让他们正确面对当下,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在马茂银的统计中,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比较多的还有故意伤害犯罪,但她在给这些人做过心理测试综合分析后发现,这些人的本质并不是很坏,故意伤害往往因为一时冲动。

陕西省司法厅曾做过一次统计,我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为0.07%,远远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

>>对话管理层

3次警告仍不改正将提请收监

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在社会上一边相对自由地生活工作一边服刑?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和他们之间在日常是一种怎样的管理模式……华商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陕西省司法厅社会矫正管理处处长李瑞。李处长介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始于2003年,陕西省始于2010年。截至目前,陕西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43000余人,其中26000余人已经解除矫正,目前全省正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还有16000余人。

华商报:哪些服刑对象适用于社区矫正这种特殊的服刑方式?

李瑞: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有四种情况,一是被法院判处管制的人员,二是被宣布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法院裁定假释的。

华商报:社区服刑人员怎样报到?从被法院判决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李瑞: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应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会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华商报: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李瑞: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四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华商报:基层司法局、所在日常是怎样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督管理的?

李瑞:实施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内容。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而我们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性刑罚的有效执行。

管理之外还有教育和帮扶。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社会志愿者帮教等。目的是使社区服刑人员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地回归社会。

华商报:日常怎样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公益服务?

李瑞:司法所会根据符合社会公益性、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工作、生活和年龄等状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服务。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服务,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我省的咸阳市秦都区等几个地市都已经建设了自己的社区矫正中心和公益服务基地,司法所会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去那里参加公益服务,学习包括农业、蔬菜种植、汽车维修在内的各种技术。

华商报:这种宽松式管理,如何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不再违法犯罪?

李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章。这些制度包括报到制度、监护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等十几个方面。制度中明确指出哪些地方场所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去、哪些事情不能做。一旦违反,就会被警告,如果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向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提请收监执行。

>>专家观点

应加快发展

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张绍彦多年来一直研究社区矫正课题。7月2日,他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称,社区矫正是社会防卫体系非常重要的方式,他已多次呼吁建议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增加非监禁的社区刑或社区矫正刑。

张绍彦认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替代监禁刑的措施,是为了降低监禁率,降低国家和社会的成本。但在现实社会中,监禁刑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狱适应症”,出狱后无法适应社会生活,而社区矫正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规避这种恶性循环。

张绍彦在他的多篇文章中谈到,社区矫正应该是一种养成、规训、训诫,是一种应由非政府力量具体实施的刑罚执行方式。他的观点是,政府在这项工作中应该是行业指导和管理而非行政领导。他认为社区矫正的主场应在社区,由社会力量实施,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达到对服刑人员的矫正,从而达到帮助这些人适应社会生活的目的。

张绍彦认为,国家层面应加快发展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的扶持和主导是不可缺少的。但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看,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社工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才得以实施。”

>>政策背景

在押犯增加

监狱执法经费支出居高不下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第一次听到这个词,应该是在2002年10月,香港明星谢霆锋因妨碍司法罪被判240小时的社区服务,免去了坐监服刑,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聊的话题。

中国大陆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与监禁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罪犯不需要在监所服刑,而是在其生活的社区接受教育和改造。刑罚的执行者也由监狱变为罪犯所在街道司法所。一般来说,社区矫正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在外服刑不致于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

据《检察风云》报道,社区矫正被引入我国的另外一个大背景是,此前长期以监禁矫正为主的矫正模式由于单一、僵化,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的需要。在社区矫正被引入前的2002年,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达到154万人,相比1982年的62万人,短短20年间增长了近2.5倍。在押犯人数的增加直接导致的是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居高不下。社区矫正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寻求更人道、更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提高行刑质量、降低行刑成本。

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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