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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可自诉追究“老赖”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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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不执行判决 可自诉追究“老赖”刑责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让失信者寸步难行”!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昨日省高院下发指导意见,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程序请求法院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公诉“老赖”公检法三机关明确分工

抗拒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行……“老赖”的这些行为使得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对此,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主要对公诉程序中拒执罪的管辖、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需要具备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构成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内容、三机关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包括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三个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材料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控告“老赖”未予立案 申请人可自诉救济

省高院同日下发《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意见明确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请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规定了同时具备两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并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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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拒执罪自诉案

“老赖”被逮捕后履行义务

近日,合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执行案,系我省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合阳法院今年2月受理了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欠款纠纷执行案,要求陈某归还申请人欠款74万元及利息,但陈某拒不履行。法院到其居住的山东省淄博市调查,发现陈某在此与一女性同居,两人2011年开一超市,2015年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今年2月26日,合阳法院决定对陈某采取拘传措施,但陈某仍不履行义务。3月17日,张某向合阳县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不予受理。同日,张某向合阳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陈某拒执罪刑事责任。陈某随即被合阳法院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此后,申请人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在张某申请撤回自诉后,法院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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