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行为藐视挑衅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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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袭警行为藐视挑衅法律尊严
□ 本报记者刘子阳
5月1日13时50分许,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公安局民警马勇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被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冲卡撞倒后碾轧致伤。马勇因伤势严重被紧急转至兰大二院进行抢救。
在过去一年中,交警执法遭暴力抗拒的情况时有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今天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近年来,百姓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没有及时跟上,对警察的正当执法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对法律权威的认识有偏差,对抗法行为的后果更不了解。
余凌云认为,袭警行为不仅严重伤害民警个人的身心健康,还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余凌云曾赴辽宁省沈阳、鞍山和辽阳等地调研发现,很多民警面对群众的抗法行为不知该怎样处置,稍有阻止举动,就会受到诸如“警察打人啦”“你敢动扒你警服”等话语的威胁。
暴力抗法该当何罪?据了解,司法实践中,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往往依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未造成伤亡的,则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去年3月,上海32岁民警茆盛泉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被驾驶人孙某开车猛踩油门强行拖行近10米,头部重伤,不幸殉职,留下临盆在即的妻子。被告人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余凌云坦言,过去对妨害执行公务的追究不是很严厉,相当数量的暴力抗法行为被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对待,很多抗拒执法、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有的甚至不了了之。
这种情况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有了改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余凌云说,《刑法修正案(九)》基于警察职业特点,作出现行规定很有必要。在国家权力结构之中,警察权最具有强制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保证其他行政机关执法的一种很重要的担保手段,其他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遇到抗拒执法情形,必须求助于警察来排除。因此,抗拒警察执法,情节更为恶劣。
余凌云认为,不排除个别警察执法粗暴、滥用权力,引起相对人反感与反抗的情况存在。因此,警察应当规范执法语言、程序和动作,加强自我防卫意识,避免不必要地刺激当事人,引发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本报北京5月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