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二代"演真人秀节目:亟待断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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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星二代"演真人秀节目:亟待断舍离
李红笛/制图
图片源于网络
“我只说我自己,肯定不干,永远不干!因为对孩子一要尊重,二要保护。所以我说,广电总局限制这个事儿,很对!”在《家有儿女》中饰演夏东海受到关注、人称“国民老爸”的知名演员、编剧兼导演高亚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也不想让孩子觉得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他就是一个小朋友,凭什么不一样?不要剥夺他自立自主的能力。”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将从节目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对真人秀节目进行引导调控,原则上不允许再制作播出明星子女参与的真人秀节目。
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
面对管理者抛出的“限童令”,不光是高亚麟,这一次,网上几乎听不到反对的声音。
一些地方卫视表示,目前已对涉及的节目进行了相应调整,《爸爸去哪儿》《爸爸回来了》等明星亲子真人秀将不再制作播出。
据统计,2015年中国全国卫视频道有100余档综艺节目播出,其广告市场份额也超过百亿元人民币,其中不乏一些儿童真人秀节目。
叫停:意在保护孩子
此次通知被业内称为“限童令”落地。因此从去年开始管理部门已陆续发布相关提示。如2005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真人秀节目应注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限童令”落地后,网上的呼声显示出普遍支持的态度。理由是:很多明星借炒作子女咸鱼翻身,过早地把名利压在孩子身上;真人秀节目内容越发乏善可陈,只剩下“隐私”当看点,无死角拍摄家庭生活;助长了炫富风气;看不惯大人带着小孩还做戏……
某电视台节目编导透露,在节目中,许多童星过度早熟,说话就像大人一样,太多童星从小被父母设计走演艺道路,使得小孩自小过于迎合社会口味。在一档高收视率的此类节目中,就发生了许多观众将两个小孩“凑成一对”,在某次节目发布会上,这个男孩直接对着女孩喊“老婆”,宛如大人。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于艳丽每天接触未成年嫌疑人和被害人,她告诉记者,目前的真人秀节目,对参与其中的未成年人、以及更广泛的未成年人观众群体的身心健康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童真成为消费品,损害了儿童心理健康。真人秀节目往往选择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国当代心理学家H·瓦互的儿童心理学理论,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处于主观或个性时期,特点是喜欢自以为是,彰显自己的需要。某些真人秀节目利用这一特点,诱导儿童表现出“天真”“口无遮拦”“童言无忌”等卖点,引发观众欢笑吸引观众眼球,获取商业利益,这易造成儿童的心理不适,对其心理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儿童缺乏自主选择权,损害了儿童人格尊严。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对于要不要上真人秀节目、在节目中如何表现等问题缺乏判断力,这导致了未成年人易在家长、节目组诱导,甚至强迫下参与其中,做出符合节目商业化定位的表现,甚至在刻意指引下做出反常行为,损害了儿童的人格。
节目定位于娱乐化、商业化,误导了儿童价值取向。儿童处于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萌芽阶段,环境对其价值体系的形成起到很大作用,电视节目作为受众较广的媒体,其价值取向应当有严格把控。但部分节目没有适应儿童身心发展的需求,话题、活动易造成儿童的认知偏差。如以成人心理将参加真人秀的儿童配对,没有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造成儿童“早熟”。再如突出儿童的服饰衣着、家庭经济状况,误导了广大儿童的消费观念。
叫停:于法有据
导向偏差的真人秀节目,不仅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而且涉嫌违法。
广东省法学会理事、港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佛山资深法官李军分析称,电视节目中的表演既有演绎成分,又有广告宣传成分,应当受广告法约束。从当前情况和广电总局通知来看,在节目过多过滥,广告份额巨大的现实下,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其主要依据是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新广告法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三个角度的规定。“一是严控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二是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这一规定是针对节目组织者的,不得在宣传中故意引导其他受众,引发模仿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三是未成年人不得被利用做广告,禁止被炒作包装。”
李军说,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广告商,包括节目组织者来说,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代言商品;对未成年人来说,不得被利用操作包装他人。在真人秀节目中,既有未成年人的广告代言或变相广告代言,也有一些明星涉嫌利用未成年子女包装炒作自己,因此,“限童令”禁止炒作利用,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
那么,在电视节目的制作、广告宣传方面,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李军认为,一是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特别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等,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如违法应不予批准,立即叫停,或给予一定处罚。二是强化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方法,这一点目前尚无定式。
“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信息和肖像、姓名时,应当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隐去,模糊处理或化名等,”李军说,如何隐去和模糊处理,尚无统一标准和程序。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细则,不能总是亡羊补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始终关注“儿童利益最大化”
带孩子参加真人秀节目的,是家长。让孩子观看真人秀节目的,也是家长。家长作为孩子法定的监护人、代言人,真的维护他们的最大利益了吗?这一场叫停之后,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家长都该反思。
在一知名真人秀节目中,爸爸给三岁半的女儿洗澡的镜头,曾引发观众强烈批评,“现场那么多摄影师、导演围观,有没有考虑过小姑娘的感受?”
制片方的回复是,家长同意了。但家长同意了就是正确的吗?就是为娃着想了吗?让女孩被众人围观洗澡,是对他们个体感受的无知与漠视。
当然,这是个极端事例。生活中,很多父母都可能在不经意之间漠视过儿童利益,只是很少有人去深究。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网络晒娃。有人会说,这和漠视有什么关系呢?
上个月,网络社交媒体“脸书”“挑战妈妈”节目号召妈妈们分享三张自己孩子的照片,同时邀请10位妈妈做同样的事,法国国家宪兵队警告父母要小心,这可能会侵害到孩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而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侵犯名誉权或者肖像权,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1年监禁和4万5千欧的罚金。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而监护人的职责并不只是替被监护人当家做主那么简单。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唯一的出发点,便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尤其是成长后的长远利益。他透露,正在酝酿中的民法总则草案已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及其他民事权益。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知识储备与社会经验不足,尽管外表可能看起来很老到很老练,但内心仍然是孩童的,所以不能过早过深介入成人社会,否则会给其带来隐形的潜在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伴随孩子一生。”孟强说,家长让儿童参与娱乐节目应当格外慎重。父母不能从孩子参与节目的行为中获利,更不能以孩子作为摇钱树或自己出名的工具。即便是出于善意在网络上公布孩子的照片和日常细节,也必须要考虑孩子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要考虑到互联网具有互动性,网友的评论转发甚至恶搞是否会给子女带来负面的影响。
“如果那位星二代的小丫头,长大后知道自打她四五岁开始,网上上千万的老男人流着哈喇子喊她爸爸‘岳父’,天天吵着要娶她,心里就一定会有高兴和幸福的感觉吗?”
“孩童的归孩童的,成人的归成人的。大人世界的交际方式、沟通方式、炫耀方式,不要照搬到孩子身上。身为家长为孩子呵护住一方童话世界般宁静的世界,不要等到他们长大了只能去迪士尼乐园找回童年。”孟强说。
我们所面临的时代,“泛娱乐化”来时凶猛,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只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传正统,不落伍,敢独立,不媚俗”,才能坚守精神家园。
“叫停明星子女参与真人秀”这一事件,警示我们始终要关注和反思是否做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常思儿童的权利和儿童的安全两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