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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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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法律体系建设

□ 文/图 本报记者 陈丽平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立法”。

“军民融合作为国家战略,需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并以法律形式对推进军民融合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强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代表、海军装备部政治委员厉延明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厉延明代表指出,从实践中看,当前军民融合发展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有些互相冲突,覆盖范围、发挥作用有限,导致军地需求对接存在差异,军民标准兼容不够,资金、技术、人才、产品、信息等要素融合渠道不畅、配置质量效益不高,难以最大限度激发参与活力。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从国家部委、军工央企到地方省市,全社会各行业都已形成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广泛共识。”厉延明代表说,特别是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使用、保障社会化、应急采购等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已经探索出一些方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可以说,军民融合发展专项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该加快军民融合发展立法进程,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军事法律体系为主干,以专项促进立法为抓手,以行政法规和政策计划为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实现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

重在法律法规系统和配套

“目前,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基本法律法规和专业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程度地空缺。”厉延明代表说,宪法、国防法对军民融合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了宏观原则性地规范,但尚无对应的下位法,军民融合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工作程序、协调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等领域,多数是管理条例、规定、规则和办法,水路交通、航空航天、信息、气象等领域军地资源共享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少,军队保障社会化和军队为民服务的法律依据几乎还是空白,突发事件应对和公共安全维护军民一体行动指挥的法规不够完备,军民融合效益评估、控制环节行为规范缺乏。

厉延明代表认为,关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现有法律法规层次效力不高。武器装备采购方面只有规章,没有法律;装备维修保障工作,军地间主要是以合同、协议方式进行。依托普通高校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也没有在国防法、兵役法、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中得到体现,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其他均为规定、意见、通知等,无法对参与军民融合的主体形成较高法律效力的约束力。

“有些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不系统,甚至相互冲突。”厉延明代表举例说,国防动员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将国家国防动员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作出必要的衔接性规范;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法律法规,同样也没有对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参与应对战争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国防工业的军民结合主要是指利用国防工业的技术和设备发展民品;军队保障社会化改革,重点强调军队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在信息技术产品研发等领域,重“军技民用”,轻“民技军用”,因而实践中为了规范上述这些军地之间的资源流动而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多属于“单向”规范。再比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也都对私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限制,这些法规与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加快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

“建议修订国防法相关条款。”厉延明代表说,在国防法中专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章节,规定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基本方针、根本原则、基本制度、范围领域、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内容。

厉延明代表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重点明确几个方面:军民融合发展中各类主体即政府、军队、企业及社会组织的责任权利义务;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统筹谋划、建设、管理等环节有关信息双向流动和协调沟通制度;军民融合发展日常工作制度、程序及要求;军民融合发展需求提出、审查、落实、验收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军民融合发展投资、优惠政策和法律责任,等等。通过制定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法、龙头法,理顺各方利益关系,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基本遵循。

“还应当修改制定专项法律。”厉延明代表建议制定保护和促进非公企业进入国防科研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军地相关标准,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成果向国防科技工业转化,依法拓宽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渠道,如制定国防采购法、国防科研生产法和国防预算法等。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法规,明确交通、通信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军地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规划要求、职责分工、保护范围、共建共享、保障力量和技术措施等。统一军地人才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国防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军地科技人才人事争议、引进科技人才和军队人才培养。完善国防动员立法,在国防交通、民用设施和资源征用等方面,遵循市场机制和等价交换原则,增加维护市场主体法律权益的相关内容。完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司法制度,尽可能地将涉军的民事纠纷纳入司法仲裁解决机制,合理合法高效地处理军地纠纷。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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